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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法结合的创新之路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509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012151653421711 论文字数:0 所属栏目:医学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医学论文帮写网http://www.51lunwen.org/medicalscience/保护人民健康,1999年5月1日,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执业医师法》。如今,在医患关系处于如此紧张之时,在仔细品读、审视与评价已经实施了8年多的《执业医师法》之时,在发觉其的确存在值得补充、修改与完善之余,也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执业医师法》普遍存在被轻读、轻视和轻用之感。《执业医师法》中的不少条文即使到了法治比较完善的今天,到了法治理念不断被重估的当今,也还值得我们学习、体会和使用。比如最能够反映医与法结合意义的一条即第26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其中,最值得重视的就是实验性临床治疗。所谓“实验性临床治疗”应包括新技术、新方法、新器材、新药物、新发现、新认识等在未得到正式批准或普遍认可的情况下在临床进行的人体试验,目的是为了检验某种科学理论或假设而进行某种操作或从事某种活动。实验性临床医疗的确立,表明在法律层面充分认可医疗上存在的不确定性,体现了法律对医疗行业的高风险的理解。医学科学是一项不断发展的科学,实验性临床治疗是医学发展的必要途径之一,是最能够体现医学与法律结合的治疗方法,如能理解和掌握它,可以适用的范围很广、意义很大、价值很高,如能正确理解与适用实验性临床医疗,可以依法开拓器官移植新领域。《执业医师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疗机构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要在器官移植等前沿领域进行开拓,要在高风险中获得成功,就必须依靠实验性临床医疗。实验性器官移植是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一种,是为处于医学前沿、充满风险而设立的一种医法结合的救治方法。为救治患者,必须敢于探索和创新。具体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性质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要医法结合,比如如何开展好符合实验性临床医疗性质的实验性器官移植就是一个难题,对此,坚持医法结合思维就要求我们:

别忘法律。遗憾的是,医学界普遍上并没有注重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法价值,甚至众多从事医学前沿研究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不知道有这样的条款存在。他们为了规避医疗风险,实践上往往选择缺乏法律名分的“防御性(防卫性)临床医疗”,其表现形式就是强调多检查、大处方、留证据,期望通过过度医疗等方式防止举证不能,规避医学高风险。防御性(防卫性)临床医疗无助于化解医疗风险。防御性(防卫性)临床医疗活动的目的不纯,违背医学规律,先天就存在缺乏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持的固有弊端,不仅难以法治理念认可和接纳,而且防御性(防卫性)临床医疗存在目的与手段间不配套、难统一和解释不正当之风险,其除了加重了医患之间的不信任、不和谐外,其还难以真正得到医师群体的认可,更别说最终要得到中国不断完善的司法实践之认可。

培育氛围。国家、社会和他人应当给予实验性临床医疗相应的氛围。众所周知,在器官移植问题上,我们不能只看到、听到、享受到医疗成功而不承担失败。这既不符合医学规律,又违背医学真实,违反知情同意。如何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器官移植领域中既能够化解医患风险,保护医疗创新,敢于寻求医学新突破是一个难题。但可喜的是在这方面,中国的法律已经留有空间和余地,是开了一个口,留了一条路的,如允许开展实验无忧论文网性临床医疗这重要的一步,这为培育让医患双方接受的高风险手术及其结果打下了很好的医法结合性氛围。

针对告知。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如实告诉患者手术的性质即如实告知实验性器官移植,告知关键是要特别强调“实验”在医疗中的含义,要让人类理性、科学态度和求实作风贯彻实验性器官移植全过程,只有这样才利于将风险事前表明,作好防范,避免因隐瞒风险而产生的丑闻。如果因为告知而让许多手术等不能开展或放弃,甚至最终错失了救治机会,那么,这并不是如实告知错,只能说明当前还不具备实施此临床活动的条件和基础。以欺骗或误导方式即使满足了救治也不应当认为是正当和可接受的,因这不可复制并不长久,不符合人类发展需求。

共同接受。只要满足医疗机构批准(如医疗机构进行实验性器官移植必须进行审核与评估)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进行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即使失败了,也是在人们可以预期之内和法律允许之内,是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分担的,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才表明了医患利益的一致化。当然,也正因为如此,在实验性临床治疗过程中,就易发生与患方人权等方面的冲突,实验性临床治疗具有危险性,可对患方人身造成一定的风险。所以,要避免风险,发展医学事业,才必须有法律支持,必须要依法在患者本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实验性临床治疗。

考虑公平。但要强调的是,既然是实验性临床医疗,那么,危险大、风险高就是其本质属性。从公平角度,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对那些同意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患者之治疗是不应当再收取任何费用的。反而对那些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疗机构和/或其他受益者如从事器官移植研究和开发的单位和个人等,他们还应当给予接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患者一定的补偿。不可否认,作为赢得战胜疾病的本领和方法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尽管其最终目的是造福于人类自身,但在取得成功之前,对某个参与实验性临床医疗患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我们——国家、社会和他人——所不能轻易放弃的。毕竟,医疗机构实施实验性器官移植,患者是以健康和生命作为代价的。在美国《纽约时报》的科技周刊——“科技时代”评选出过去25年中最具争议的25个科学问题,其中,“人体中到底有多少个部分可以移植”就是一个(侯健美,2004)。目前这个问题仍然还没有答案,但对它的追求、无止境的追求,则是医学、医学人的动力、使命和责任。所以,要准确回答这一问题,必须要继续开拓器官移植工作新领域,但前提必须依法,如要善用实验性临床医疗。注意区别。核心就是要注意区别清楚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临床试验性检查、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与防御性(防卫性)临床医疗之异同。倡导实验性临床医疗是一条体现医学与法律结合之路我们是个讲究长远利益的民族,所以,现在主张医法要结合,最终就是要实现医患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