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并范围的差异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指可纳入合并报表编报的子公司的范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在这方面的规定较详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大体上是一致的,都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母公司应当将其所有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除此之外,我国准则和国际准则都规定并列举了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我国子公司的范围包括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另外,我国和国际会计准则都给出了除了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被纳入子公司的范围之外,若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3.合并方法的比较
一般公认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有两种:购买法(又称收买法)与权益法(又称联营法)。这两种方法对于同一企业合并并不是随意选择的。
购买法视合并为购买行为,注重合并完成日资产、负债的实际价值,因此,被购买企业的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目前,购买法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国际流行方法,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等的合并报表会计实务中所采用的基本上都是购买法。
我国也采用购买法。我国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关系的形成与资本市场高度发展的美国有很大不同。美国的企业扩张通过收买方式组建企业集团占主导地位,交换股票实行的企业联合也较为常见。但在我国,真正通过购买形成的母子公司关系为数不多,许多企业合并不存在市场公平价值,有些则是通过企业重组形成。因此我们认为,值得考虑权益法在我国的适用性,国内企业通过拆分与合并实施的公司重组,从理论上来说更适合采用权益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二、国际比较对我国合并报表的启示
综上所述,在制定合并会计报表准则时,有必要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合并会计报表理论。未来我国在选择合并报表理论时,应以实体理论为主。实体理论所倡导的开放型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目的与我国会计信息需求的实际情况也更为适应。其次,我们要立足于国情,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思想,由于我国经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