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论文栏目提供最新司法制度论文格式、司法制度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评欧洲法院司法能动性的贡献及其限度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50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012130904522694 论文字数:10610 所属栏目:司法制度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评欧洲法院司法能动性的贡献及其限度
 
  将欧共体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矛盾置于欧洲法院的司法控制之下,是欧共体实现其目标的一项重要手段,它体现了人们对法治强烈的功能期待。作为欧共体法的唯一解释者,欧洲法院自始便与欧共体一体化紧紧联系在一起,成为推动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力量。本文将回顾欧洲法院通过发挥其司法能动性对欧共体法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并讨论这种司法能动性背后的价值和动力机制,试图在对法院过去的辉煌历史给出一个合理解释的同时,把握其将来的命运和可能的贡献。
  
  一、回顾和问题的提出
 

 
  (一)欧洲法院司法能动性的回顾
  帮写法律硕士毕业论文   司法能动性(judicial activism),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当司法机构发

挥其司法能动性时,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拘泥于旧有成文立法或先例以防止产生不合理的社会后果。因此,司法能动性即意味着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创造和补充。
  
  综观欧共体50多年来的发展,欧洲法院的裁决所代表的意义,并不仅局限于消极地适用法律以解决当下的争端,更重要的在于它在司法解释的具体操作中,发挥其司法能动性,能动地创设法律规范,填补欧共体基础条约的漏洞并补充二次立法的不足,为欧洲一体化和欧共体法的不断发展作出了极为重要的贡献。这已为世人所公认。
  
  1.欧洲法院司法能动性的贡献
  
  通过能动地解释法律,欧洲法院对欧共体法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处理欧共体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方面,欧洲法院通过司法判例确立了欧共体法的直接效力原则和优先效力原则,使欧共体基础条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条约,使私人亦成为欧共体法的主体,并保证欧共体法统一地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体现了欧共体法的超国家本质。
  
  第二,在处理欧共体与成员国之间权限分配关系方面,欧洲法院吸收了联邦制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默示权力理论,明确了欧共体享有基础条约所规定的明示权力以外而为实现欧共体宗旨与职能所必须的默示权力。
  
  第三,在欧共体各机构公权力相对于私人的限制方面,欧洲法院从成员国法律和国际法甚至第三国法律中萃取出一系列共同的普遍原则,来填补欧共体内部法律秩序的空白,以保障私人的经济自由不受欧共体机构的滥权侵害。这些不成文的普遍原则包括平等与不歧视原则、法律的确定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公正地适用法律原则、法定听证原则和保护基本人权原则等,它们是对欧共体基础条约的重要补充,其效力仅次于基础条约。
  
  第四,在消除欧共体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方面,欧洲法院通过解释欧共体法和确认有关二次立法的有效性,宣布那些阻碍共同市场形成的有关成员国法律不符合欧共体法,为欧共体单一市场境内的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扫清了障碍。
  
  2.欧洲法院实现司法能动性的手段
  
  在强调普遍适用法治原则的旗号下,通过对自身管辖权的扩张解释来鼓励诉讼是欧洲法院促进法律发展的主要模式。首先,制度是由来自不同方向的利益或动力综合作用的产物,虽然法院并不能提供促进制度形成的直接动力,但它能通过赋予更多的主体以出庭权(locusstandi),使更多的利益主体加入到冲突和整合中,将其纳入到欧共体法律体系中来(如对欧洲议会的诉权和被诉权的确认),从而形成新的动力源泉。其次,在欧共体法特有的先决裁决(preliminary ruling)程序中,欧洲法院在它和成员国法院之间发展了一种合作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关系,欧洲法院扩大了受理案件的范围,保证欧共体法在各成员国得以统一适用。最后,为了实现第164条所规定的宽泛职能,保证欧共体法的统一适用,欧洲法院确认了其自身享有“剩余管辖权”,对欧共体基础条约条文明示外的案件行使管辖权。
  
  在司法技术方面,就可供选择的法律解释方法而言,欧洲法院与传统国际法院(庭)或国内法院(庭)相比并无不同,其解释的创造性主要体现在它对不同解释方法的选用和组合过程中。换言之,法律解释方法本身是价值中立的,但如何选择法律解释方法或对法律解释方法选择的偏好却反映了法院司法能动性的价值倾向。
  
  (二)问题的提出
  
  在回顾欧洲法院司法能动性的贡献之余,我们会遇到如下两个追问:
  
  第一,司法能动性所导致的裁决总是以响应社会变革而彰显其价值,但这些裁决也正因其创造性而经常被指责为僭越立法和行政事务的权限。欧洲法院为什么能如此能动地发挥其自由裁量权而无须避忌来自成员国和其他共同体机构的政治压力或指责?
  
  第二,随着欧共体的发展,特别是在《欧洲联盟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欧洲法院是否仍将保持其司法能动性,促进欧洲一体化的发展?
  
  要探讨欧洲法院的未来,追究其在将来欧共体建设中可能的贡献,仅仅对欧洲法院历史贡献的回顾本身并不能推论得出对上述追问的回答。我们必须对其发挥司法能动性活动的背后所依据的动力机制加以深究。
  
  二、欧洲法院司法能动性的正当性基础
  
  与一般的国内或国际司法争端解决机制相比,欧洲法院在司法能动性方面享有更大的自由度。在发挥其司法能动性进行补充性创造时,它似乎很少遭遇到一般国内法院或国际法院可能受到的来自议会、行政机构或国际政治关系方面的压力。对此现象,笔者试图用政治学中的“正当性”概念作出解释,并认为欧洲法院具有足够的“正当性”作为其发挥司法能动性对抗外来政治压力的动力基础。
  
  (一)正当性(legitimacy)问题
  
  正当性的概念在政治学和社会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一般而言,正当性是指人们对某种统治秩序、法律制度或公共机构予以心理上、习惯上或道德上的认可、支持或忠诚。它表示人们对即定统治秩序和权威的地位的自觉确认和对其命令服从的性质和状态。基于正当性的社会原理,在一个平衡的社会体系中,权威只能源自被统治者的认可,而不是强制的暴力。正当性与正式法律规范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从法律角度看是具有合乎法律性(legality)的东西,并不必然具有正当性(如寻常人们所认为之“恶法”即是)。反之,具有正当性的东西,也不见得一定符合法律的条文。只有那些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内心所体认的权威和秩序,才具有政治学中的正当性。任何公共机构,在其行使权力时,除了法律条文以及先例规范的约束以外,都受到政治正当性标准的约束,其行为必须具有正当性基础,得到受统治者或受管理者的支持和认可。
  
  欧洲法院在发挥其司法能动性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时,其行为也必须具有正当性基础,得到所有欧共体法律主体(尤其是各成员国)的支持和认可。从正当性原理出发,欧洲法院及其裁决的权威性来自被裁判之法律主体对其行为结果的认同。欧洲法院通过发挥其司法能动性作出的每一个具有创新意义的裁决,并不当然地立即获得正当性而得以被普遍适用于当前的现实。这些裁决都只是潜在地构成判例法的一部分,在未被成员国完全接受而成为判例法以前,它们仍停留在学者的学术争论空间中,等待着通过“正当性检验”而升格为被人所普遍接受的判例法。后人在追溯历史时,往往容易将那些裁决与制度形成之间直接挂上钩,而忽视了这些裁决在成为正式制度(即被普遍认同为判例法)之前可能经历的这段“正当性检验”过程(尽管这个过程可长可短),这就容易使人想当然地将欧洲法院的权威视作是自足的,即这种权威不需要依赖于外来力量的认同和支持。以Cassis de Dijon案(“第戎黑醋栗酒”案)为例,该案首次确立了“相互承认”原则,即如果产品是在欧共体一个成员国合法制造和销售的,那么其他成员国必须允许它在本国销售。该原则被认为是建设欧洲内部市场的基本法律基石。需要指出的是,该案并非按照图样而预先设置的,而是欧共体委员会和成员国内工商业利益集团方在70年代末努力将互相承认原则纳入政治谈判的结果。尽管“互相承认”原则在1978年通过本案即得到了欧洲法院正式的确认,但是该原则真正得到完全的承认和遵守则是在若干年以后,恰逢主要的成员国施行较自由的经济政策时,才在政治交易的过程中被接受成为一个先例,并在《单一欧洲法令》中成文化。今天我们追溯本案,并将之与相隔10年之久的《单一欧洲法案》历史地联系起来,赞赏前者的功绩,在某种程度上说,这只是一种追认,或者说是我们作为历史的总结者所提供的一种事后的正当性解释。这种追认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假象,仿佛Cassis de Dijon案裁决一诞生就形成了制度,法院通过一个裁决就全部解决了理事会等立法机构争论多时而仍未有结果的立法问题。在这种假象的蒙蔽下,欧洲法院的政治创造能力往往被过分地扩大了。
  
  制度的形成是一个历时性的过程,它不仅有赖于制度的开端,更决定于制度体系中所有成员的认同。就欧共体法的发展而言,欧洲法院并不是唯一的恩主,它的裁决只是为制度的肇始提供了一种可能,但并不能决定制度的方向和制度的最终形成。欧共体法在欧洲法院的解释、适用和推行过程实际是一个多元利益的互动过程,欧洲法院和成员国政府、欧共体机构、成员国法院和私人在这个过程中分别扮演了不同的角色。虽然在形式上看来,欧洲法院不受到来自任何政治力量的压力,但法院毕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它同样也处于社会权力的互动之中,有其社会和政治的任务,在它看似政治中立的技术性手段和措辞的背后,也存在着可表述或不可表述的理由、目的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