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简化办法根据几年来的实践,笔者发现,目前实行的“免、抵、退”税办法可操作性还比较差,存在着业务难度大、工作成本高、操作繁琐、管理复杂等问题,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急需进一步简化。现行“免、抵、退”税办法复杂,税务论文可操作性差
1.使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复杂化从“免、抵、退”税办法的具体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在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免、抵、退”税具体计算时,需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在出现抵减额大于被抵减额时,未抵减完的税额需要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处理起来特别复杂。
2.对原材料、半成品和库存商品所含税金的处理过于复杂根据现行“免、抵、退”税办法要求,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出口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库存商品所含税金不予参与计算出口退税,表现在具体方式上就是将免抵退税额与留抵税额相比较,方可计算应退税额,处理方法过于复杂。
3.可能造成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倒交税”的结果根据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入成本,若进项税额不足,会使“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出现贷方余额,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出口货物最后环节增值额较大、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额较大以及大量使用免税原材料等,造成货物出口不仅不能退税还要征税的“倒交税”问题,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可操作性不足。
4.出口企业易忽视免抵税额考虑到我国的财政利益分配机制、税收征收管理机制及出口退税预算管理机制等特殊原因,我国实行“免、抵、退”税预算管理,即除了计算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还需要计算出口货物免抵税额,所以,相对于出口企业自身利益,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大小对地方财政利益和税收任务有一定影响,结果是企业往往容易忽视免抵税额的计算。如进料加工贸易中的复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一致时,由于不影响企业的当期应纳或应退税额,可能出现出口企业未及时办理《进料加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6 9涉外税务2005-1工贸易申报表》而造成免抵税额的虚增和免抵调库的失误,待发现后还需进行修改和调整。
5.数据调整复杂化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信息、进口货物报关单信息、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信息是审核“免、抵、退”税的重要信息凭据,由于出口企业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可能存在错误的凭证申报数据、错误的信息数据和错误的对审数据,相关数据需做后期调整;可能存在单证不齐超期补税,清算期单证补齐申报,相关数据需做后期调整;可能存在出口货物退运,相关数据需做后期调整。因上述调整方法不规范、不统一,使“免、抵、退”税数据调整的实际操作复杂化。简化“免、抵、退”税办法,增强可操作性
(一)简化“免、抵、退”税办法的思考现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将其当期内销货物销售收入和当期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一并计算当期增值税销项税总额,在扣除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上期留抵税额)后形成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对于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按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复出口货物征税税率计算税额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同时以当期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按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对于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按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复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税额抵减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将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和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相抵减,若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大于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抵减后的差额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申报纳税。若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大于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时,抵减后的差额为当期增值税应退税额,按当期增值税应退税额申报退税。而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小于零时,留待下期继续抵扣,按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申报退税。当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小于零时,留待下期继续抵减,按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申报纳税。
(二)“免、抵、退”税简化办法主要内容
1.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和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的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2.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额和当期增值税免抵税额的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时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额=0当期增值税免抵税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时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0当期增值税应退税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当期增值税免抵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当出现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0时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0,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留待下期继续抵扣当期增值税应退税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当期增值税免抵税额=0当出现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0时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征纳之间T 当期增值税应退税额=0,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留待下期继续抵减当期增值税免抵税额=0从以上的思路和计算公式可以看出,简化办法从征、退两个最基本的概念着手,首先计算上一分为二、征退独立,然后操作上合二为一、非征即退,促使征、退税部门既职责分明又有机结合,简明清晰地得出与现行“免、抵、退”税办法完全相同的计算结果,大大增强了对免抵税额的控制和管理。简化办法是原“先征后退”办法和现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有机结合,理论上引入了原“先征后退”办法的计算原理,税务期刊论文发表实际上保留了现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先抵后退、先抵后征的操作方式,概念上扬弃了现行“免、抵、退”税办法中“免”的字面意义,过程上稀释了可能出现的“倒交税”疑义,结果上保持了与现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最终一致性。同现行“免、抵、退”税办法相比,该办法概念清晰,操作简化,易懂易用,科学合理,有效地克服了现行办法存在的掌握和理解难度较大、计算和操作繁琐复杂的缺陷,在现有客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最大限度地降低“免、抵、退”税难度,增强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