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本文通过对财产的静态构造与时间性、法律行为理论及公序良俗原则的深入探讨,构建了处理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性关系原因给付财产物权效果的综合分析框架。
1 绪论
1.1问题的提出
备受争议的郎咸平诉讼案件引发了热议,该现象反映了法律对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性关系原因给付行为的法律效力的争议。本文基于郎咸平案、四川泸州遗赠案及嫖资效力等底层逻辑内容圈定研究范围,以实证及理论分析展开。在遵循《民法典》确立的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度背景下,婚姻财产纠纷常常涉及未直接参与交易的配偶权益,该配偶对夫妻外部财产处分行为的有效性及执行力具有决定性影响。面对源于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性关系原因给付对外所形成的财产变动关系,司法实践呈现出审慎态度,尤其关注对非过错方权益的维护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求在个案裁判中不挑动大众的伦理神经。
通过北大法宝等权威法律数据库,利用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公序良俗”等进行案例检索与分析,一系列司法判例揭示了复杂多变的裁判趋势:针对婚外赠与情形,裁判结果普遍判定赠与行为无效,全额返还成为必然;而在2021年之前,司法裁判尚有50%退还及不不退还的案例,甚至有法院支持给付行为的有效性。理论界,对于郎咸平案及四川泸州遗赠案全额退回的结果及裁判依据有异议。
基于此,本文提出的问题是: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性关系原因给付行为之财产是否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与此相关的问题是配偶方对外的法律效力否决权利及否决比例等问题。
1.2研究背景
传统理论上,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承担着社会稳定及功能的相应各种角色。婚姻关系制度设置中,立法者注重伦理基础,希望维持长久稳定的内部婚姻关系。从1950年的《婚姻法》,到2021年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四部专门婚姻家庭立法,其价值理念基础具有连续贯穿性,但这种愿景只是情感价值上的希望,事实却不尽如意。根据民政部的相关报告,2017-2020年我国每年离婚率均大于0.3%,其基数为14亿;①仅2021年处理离婚手续283.9万对,2022年前三季度统计登记离婚316.9万对,②第四季度及以后年份数据未敢公布。客观上婚姻已经处于不稳定状态,仅以夫妻伦理关系为前提设立婚姻家庭编财产法律规范,有失妥当。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的财产关系,受制于夫妻家庭身份关系,也因此出现了诸多矛盾。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经济的发展,家庭中个人意志越发膨胀,个体独立性越发明显,总是冲击着家庭的边界。比如出轨、嫖娼、包养、同居、侵权等各种行为情况,总是会与婚外第三人产生联系,这势必会牵扯到婚姻制度中的财产关系。不同年龄段的主体,对婚姻的认知也各异,尤其是世界文化大交流的趋势下,各国的婚姻实践总是能在国内看到缩影,因此出现了基础因素各异的婚姻缔结。等等如此客观因素的出现,仅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三条共同财产规定(1062条法定共同财产制,1065条约定财产制,1066条共同财产分割规定),并不能完善调整婚姻相关财产关系;且司法实践中,又往往会一刀切式的判案,脱离了具体的夫妻关系实质,导致在评判财产变动效力结果上并不一定公允。
经济社会中,夫妻家庭作为生产关系的一份子,承担着重要的角色。无论个人还是家庭,无一不在参与经济生产活动中。或者扮演着陌生人的经济角色,或者扮演着熟人的角色,但都是经济因素的角色。广大农村还有8亿人口的责任户以及各区域形成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等各种类型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交互联系,婚外婚内财产关系交织错综复杂,例如借贷、担保、投融资、买卖、转让等各种对外经济关系。法律制度上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构建的财产规定,在实践中处理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的物权变动效果矛盾质疑不断。
2 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性关系原因给付行为效力实证研判
2.1婚外给付财产司法纠纷统计
2.1.1样本统计
本文以北大法宝为数据库工具,通过全文限定“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无效”、“公序良俗”等关键词,限定时间为2021年到2013年,共搜索出24分判决书。其中2021年有11份、2022年有11份、2023年有2份。案由多样,整体上分为4类,占比《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11类一级案由的36.3%。其中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份、物权保护2份、合同纠纷15份、不当得利6份。数据样本整体表明,此类纠纷集中在合同与不当得利两种类型。
2.1.2援引法律依据统计
以上述搜寻到的案例为基础,从中提取出一审法院判决书15份,其中合同纠纷11份,不当得利纠纷4份。结果上除一份判决驳回原告请求外,其余均认定财产给付合同无效。其判决引用《民法典》依据为:第1062条14次,第153条9次,第157条7次,第143条5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3次。其中,第8条、第143条、153条均指向“公序良俗”,第1062条指向“夫妻共同财产”,第1065条指向夫妻共同财产的权限制度,第985、第986条、第987条指向“不当得利”。
2.2审判实务中凸显的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性关系原因给付效力问题
通过案例和数据的统计与分析,本文认为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性关系原因给付行为之纠纷实务中出现裁判结果未达到法律惩戒目的、裁判认定标准机械化的问题;指导案例作为公权干预的一种形式,以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唯一裁判因素需要慎重。
2.2.1无法确认公序良俗目的的实现
通过样本数据绘制如下走势图,并对比搜索出其他类型案例数量作为对比。由折线图中可以清楚发现,整体数据从2021年到2023年,两种不同类型相关案件纠纷数量均趋于降低。本文限定范围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性关系原因给付案件纠纷比较敏感、社会关注度较高,“公序良俗”的引用次数较高、判决结果较统一,从图1中“给付财产行为纠纷”折线图走势看,数量上处于减少的趋势,可能会被认为是《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的统一适用及指导案例的示范效应导致了纠纷案件数量的减少,起到了警示或社会引导作用。
在此类案件中,基于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的示范效应,往往一个因素成为决定整个案件走向的裁。涉婚姻性的因素而导致的配偶方与第三方就财产权利变动纠纷案件,检察院甚至主动介入结果的监督,①强化这种决定性因素对案件结果的作用。高级人民法院履行监督职责也会主动介入,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十三: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文书中认定“原告丈夫与其情人之间的关系背离了我国倡导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构成了对公序良俗的违背,因而无法获得法律的庇护。基于此,宋某所作出的赠与行为应被视作无效。作为财产的合法所有者及直接利益相关方,李某完全有理由要求杨某悉数退还所受赠财产。”
3 对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性关系原因给付效力分歧的成因探究 ...... 18
3.1 对“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法理理解的歧义 ..................... 18
3.2 共有财产擅自处分的效力性规定不细致 .............. 19
4 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性关系原因给付效力的理论分析 .................. 21
4.1 公序良俗对给付行为法律效力的评判 ....................... 21
4.1.1 公序良俗功能再梳理 ......................... 21
4.1.2 利益均衡方法论下的给付行为有效性 .................................. 23
5 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性关系原因给付效力的法条分析 .................. 38
5.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共同所有”区别于物权编的“共同共有” ............................. 38
5.2 “处理权”具有“处分权”效力 ............... 39
6 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性关系原因给付效力的司法评判完善建议
6.1公序良俗的辩证性适用
公序良俗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其在评价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性关系原因给付行为的效力时应当保持谦抑性,并限制所评价的目标范围。
6.1.1公序良俗的多因素有效性判断适用思路
在实践“多因素”综合分析路径时,必须深入分析三个关键元素:
首先,关于强制性规定的理解,我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中的“强制性规定”实质上否定法律行为效力,属于禁止性规范范畴,处理“给付行为效力”时应宽泛解读违反的法律规范。
其次,维护法律规则之间的一致性,法院在考量返还请求时,应仔细评估判决与其它法律保护的利益是否冲突,是否可能妨害更核心法律原则的实施。在某些场景下,简单依据不法原因拒绝返还可能有损更重要的法益。
最后,关于比例性的判断,法院应全面审视给付行为的各个方面,如目的、金额、方式及当事人意图等,确保判决的全面性和合理性。
“多因素”路径作为一种动态评估系统,通过综合分析夫妻一方行为的各方面特征,能更精确地界定案件性质和效力,统一裁判标准,增强判决的技术性和信服力,确保法律的公正与威信。
结语
本文通过对财产的静态构造与时间性、法律行为理论及公序良俗原则的深入探讨,构建了处理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性关系原因给付财产物权效果的综合分析框架。
综括全篇,尽管此类行为前提“不正当关系”具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嫌疑,但其财产物权变动法律效力不应一概否定,特别是当行为未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时。财产给付行为的有效性需置于私法自治与伦理约束的平衡点上审视,以维护个人财产权的自主性与家庭伦理。
夫妻财产制度的二元特性——结合伦理道德与私法自治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这类敏感问题时,既要肯定个人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权利,也要考虑到家庭内部财产关系的稳定。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需秉持谦抑精神,避免过度干预个人财产权的行使,同时确保其不致破坏家庭伦理的根基。
最终,本研究倡导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