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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对夫妻组成一个家庭,一个个家庭组成一个的大社会,家庭是社会最基础的组成细胞,而夫妻关系又是家庭关系的基础。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深入发展,新形势下,科学、合理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不仅关系着每对夫妻日常的生活、家庭的和谐和稳定,更是对第三人的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虽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在我国婚姻法相关立法有所提及,其司法解释对此也在不断更新完善,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正所谓“小家安则大家安”,进一步完善该制度,设计匹配相关制度,符合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对我国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基于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现状,通过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及认定规则的比较分析,再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调整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立法定位。借鉴国外各国的立法规定,将我国零散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尤其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独立成章,避免立法和司法之间的冲突。
第二,扩大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一是增加债权人善意之债,二是增加奉养双方父母之债。将这两种债务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符合我国民法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价值目标,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建立分居期间债务制度。实际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原则上将分居期间一方的举债推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个人债务还要综合考虑债权人是否知晓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这笔债务应该属于个人的债务。
第四,细化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平衡好债权人和配偶非举债一方之间的举证责任,考察举债一方的举债行为是否为恶意负债、虚假负债,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亦应就债务数额、债务用途、夫妻关系等负基础性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