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生命共同体,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对丰富精神追求的必然选择。赔礼道歉责任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立法目的,司法机关应强化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应用,发挥赔礼道歉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价值。
第一章赔礼道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现状分析
第一节赔礼道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总体分析
本节从时空分布、层级分布、案由分布、起诉主体分布四个角度对636件案例进行数据分析,从宏观层面了解赔礼道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现状。分析后得知案件数量呈现先升后降且多集中在南方地区;层级分布为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占总数约四分之三;案由分布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多集中在侵权责任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由多集中在破坏环境资源类;起诉主体分布呈现出人民检察院仍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主力。
一、时空分布
图1-1绘制了2015年至2023年诉讼请求涉及赔礼道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年度变化图,从图中可以看出,自2015年起,案件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增长的关键原因在于2015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其中第18条明确规定赔礼道歉责任方式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此有关赔礼道歉的案件数量从2015年0件上升至2020年310件,而后可能受疫情的影响开始下降,2021年下降至151件,到2023年14件(2024年2月2日最后访问),考虑到裁判文书网上传的滞后性,仍有部分2023年的案件未上传,但总体趋势不会有太大的改变。
第二节赔礼道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具体分析
总体统计和分析从宏观的角度观察赔礼道歉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要进一步厘清赔礼道歉责任司法适用的裁判逻辑,需要具体对每个案件的裁判观点和逻辑进行分析,故下面将从法院对赔礼道歉责任的支持情况和裁判理由进行具体剖析。
一、法院支持情况分析
据样本数据分析,支持赔礼道歉诉讼请求的有618件,支持率高达97.2%。这个支持率是非常高的,相当于10个请求赔礼道歉的案件中,至少9个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振华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2],法院判令被告向社会大众公开进行赔礼道歉,且道歉平台为省级以上的媒体,在赔礼道歉的判处方面所具有的历史性意义,彰显了司法对于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重视。但是,过高的支持率从侧面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赔礼道歉的这一责任的取向。
第二章赔礼道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困境
第一节赔礼道歉适用不受重视
一、裁判主文说理不够充分
据统计,在636份判决书中,支持赔礼道歉诉讼请求的有618份,占样本总数的97.2%。经过分析可以发现,多数案件的争议焦点都在费用的认定上面,却弱化了对判决赔礼道歉裁判的说理。首先,受侵害的法益表述不明确。有些法院的说理简单宽泛,未结合具体案情对所侵害的精神利益进行剖析,大多围绕违法行为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生态资源等思路进行说理,个案特征缺失。通过案例分析发现,由于当前环境权的内涵属性还未清晰明了,因此法律在公益诉讼中将受侵害的法益笼统地表述为“社会公共利益”,导致了实体上关于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表述随意且不统一。其二,关于赔礼道歉功能的表述不够完备。有的法院从赔礼道歉责任的功能角度进行说理,而关于赔礼道歉责任发挥的作用,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理解,部分法院以环境侵害者的立场进行论述,例如“通过公开道歉方式取得社会公众谅解”[15]、“公开赔礼道歉以示真诚悔过”[16]、“能够对环境侵害者起到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17]等;还有的法院从社会公众的立场进行论述,例如“增强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18]、“警示和教育群众”[19]、“接受社会的监督”[20]等,说理缺乏个性,裁判理由呈现简单化、模式化,没有针对具体案情对赔礼道歉发挥的功能进行全面阐述,简单一句判决理由的如“判决赔礼道歉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法院不在少数,甚至在有的判决中还找不到裁判理由,直接判令被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第二节赔礼道歉适用条件有分歧
一、关于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的问题,在裁判中有不同的观点:有的法院认为适用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前提须发生实际损害,而有的法院认为只要被告的行为存在环境风险就能适用。认为须发生实际损害才能适用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案件,如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湖北理工案中,法院认为“只是存在潜在危险源的问题,危险源并没有实际对水库水质造成污染,没有造成公众实际损害”[22],没有支持赔礼道歉请求。认为只要被告的行为存在环境风险就能适用的案件,例如在北京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诉绿丰农药公司环境污染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风险”[23];福建省绿家园中心诉福维公司固体废物污染案,法院认为“被告懈怠拖延履行环保职责的行为有一定的环境污染风险”[24]:龙向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法院认为“被告的犯罪行为给涉案水域的渔业生态和渔业资源造成重大风险”[25]。这些案件法院支持了赔礼道歉请求,理由均为“被告行为存在环境风险”。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发生实际损害”这一要件上存在争议。
二、关于法人可否作为赔礼道歉的主体
法人能否作为赔礼道歉的主体,在实践中观点难以统一,有的法院认为法人和自然人相同,能够适用赔礼道歉,如在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诉实大润滑油调和加工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为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被告单独承担登报赔礼道歉的责任。”[26]由此可见,该法院主张其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而认为法人属于赔礼道歉的适用主体。相反,在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诉金业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法人并不具有自然人的情感,为体现赔礼道歉的诚意,赔礼道歉的行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等有资格代表金业公司的自然人具体来履行。
第三章赔礼道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困境的成因与优化................21
第一节赔礼道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问题的成因.......................21
一、制度供给不足.........................21
二、适用看法不一.......................21
结语...............................30
第三章赔礼道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困境的成因与优化
第一节赔礼道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问题的成因
一、制度供给不足
赔礼道歉责任的法律化自1986年到现在,虽出台了多个相关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不顺利,由于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不时有争议出现。目前司法实践中,判令赔礼道歉责任的依据主要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31]和《解释一》第18条[32],但对赔礼道歉的适用主体、适用的条件、履行方式、如何强制执行未明确规定。比如关于法人是否含有精神利益而适用赔礼道歉的看法在学界还未统一,《民法典》将其列为独立的责任外无其他规定。面临制度不足的困境,法官们只能依靠个人的价值判断、法律素养和才识智慧来解决纠纷,而不同的法官对赔礼道歉责任的认识和理解因人而异,难以形成统一的裁判尺度。
二、适用看法不一关
于对赔礼道歉适用基础的看法。环境公共利益的精神利益属性精神损害是适用赔礼道歉的前提。[33]众所周知,环境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便是保护生态环境、生态文明不受破坏等环境利益,而这些环境利益恰恰天然带有精神上的利益属性。在“环境权”的定性问题上,环境法学界一直各执一词,褒贬不一,从未达成过共识。这是由于我国尚未在法律上将环境权上升为独立的法定权利,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典的相关条文可以推断,环境利益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益。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财富,更是一种精神财富。[34]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正是忽略了环境利益的精神属性,才导致了赔礼道歉在诉讼请求上的遗漏,裁判的上的忽视。
结语
迈入生态文明新纪元,构建优美的国家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一步及核心要义之一。赔礼道歉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如何对其正确适用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赔礼道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的实证分析,探讨了赔礼道歉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分析结果表明,由于制度供给不足,缺乏详细规定,赔礼道歉的适用存在地位边缘化、条件有分歧、履行内容不一致、执行效果不理想的困境。为应对上述问题,剖析实践中的裁判思路与方向,并进行检讨和优化,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和司法能动性、明确适用条件、确立恰当的履行方式、提升执行效果,真正落实赔礼道歉责任的教育与警示作用,充分发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功能。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生命共同体,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对丰富精神追求的必然选择。赔礼道歉责任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立法目的,司法机关应强化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应用,发挥赔礼道歉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价值。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