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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方名下股权分割的法律问题探讨

日期:2025年02月1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502121550521624 论文字数:25666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通过对夫妻股权能否共有以及股权分割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为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些许思路。

第一章 案例引出及争议焦点

第一节 案情简介

原开平市石油化工油料供应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胡某1一直在该公司担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2009年底至2010年初,因公司改制,公司资产全部打包进行公开拍卖。2010年初,胡某1通过其父亲、妹妹筹借得现金,以其妻子即邝某的名义参加竞拍并成功竞得,并以邝某的名义与政府部门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书取得原开平市石油化工油料供应公司100%产权,在支付了拍卖款及进行了验资等手续后,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开平市景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景发公司”)。并将股权结构变更登记为邝某持有公司90%股权、女儿胡某2持有公司10%的股权。胡某1仍任景发公司总经理职务,由胡某1负责实际经营,掌管公司事务,邝某、胡某2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但三者之间没有签署有关书面代持股协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设立开平市景鸿石油化工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鸿公司”)与开平市景万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万公司”),景鸿公司由邝某持有100%的股权。景万公司由景发公司持有100%股权。

2014年,胡某1与邝某、胡某2发生家庭矛盾,在矛盾恶化期间,邝某、胡某2隐瞒胡某1将登记在邝某名下的80%的股权转让并过户给胡某2(已婚)。

2014年7月,胡某1就离婚财产纠纷以邝某、胡某2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登记在邝某、胡某2名下的开平市景发燃气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归属自己所有,登记在邝某名下的景鸿公司的100%股权归属自己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发公司是由胡某1筹集资金以邝某、胡某2作为显名股东进行竞购取得。虽然胡某1、邝某、胡某2之间没有书写有关书面代持股协议,但胡某1是邝某的丈夫、胡某2的父亲,三者之间基于亲情不作书面协议亦符合人伦常理,因此可确认胡某1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邝某抗辩认为是由其本人出资,不予认定,邝某、胡某在取得股权上没有实际出资,是公司的名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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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争议焦点

一、夫妻一方名下股权性质与归属

关于景发公司的股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原告胡某1认为公司是由自己筹集资金以邝某、胡某2作为显名股东进行竞购取得。虽然股权登记在被告邝某和胡某2的名下,但是股权出资额是胡某1个人筹集财产进行出资,只是借用邝某的名义,因此邝某和胡某2并不是实际出资人。胡某1作为实际出资人,因此邝某和胡某2所持有的景发公司总共100%的股权都属于自己所有。三者之间虽然没有签署股权代持协议,但是基于人伦常情等情形考虑,家人之间通常不会签署类似协议,因此,邝某和胡某2不是股权实际持有人,而是属于股权代持人,自己应当是隐名股东。

而被告邝某认为,自己与原告胡某1是夫妻,景发公司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竞购取得,属于自己与胡某1的共同财产,自己对景发公司股权享有处理权。同时,双方并没有就婚前、婚后财产归谁所有进行约定,也没有任何办理有关财产公证的手续,因此婚后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胡某1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出资,虽然其主张以个人名义出资,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应当视为由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出资,所以景发公司的股权应当属于二人共同所有。

从上述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可以看出,目前立法对股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变得模糊。由于股权中财产性的存在,使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成为可能。同样,由于夫妻财产制的存在和中华民族“同居共财”传统价值观念,使得大多数人认可股权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案例介绍中,司法机关也由此将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仍有少数人认为立法中没有规定股权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股东应当独立行使股权,不受配偶限制,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合理。鉴于股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与理论学界之中一直争议不断,笔者将在下文分析论证,探究股权性质,确定股权能否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第二章 夫妻一方名下股权性质与归属

第一节 股权概念与性质的明晰

对于股权的概念及性质的认定是论证夫妻一方名下股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无论是与夫妻财产制度息息相关的《民法典》,还是与股权存在直接联系的《公司法》均没有关于股权的概念以及性质的表述,因此明确股权的概念及性质对于确定股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一、股权概念的明晰

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同时具有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我国目前立法没有对股权的概念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学界关于股权的含义也存在不同的见解。有学者认为,股权即是指股东权,其通过出资、继承和受赠等方式方法而拥有的股权,随后成为公司的合法股东,并由此拥有法律规定的股东权[20]。也有的学者经过深入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要从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对股权进行解读。从狭义层面上看,股权的本质内涵主要是指股东向公司注资后依法享有的权利;从广义层面上看,股权的本质内涵则主要指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统一。

笔者认为股权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鉴于夫妻一方名下股权的确认以及分割仅涉及股权的转让及利益分配,因此在本文中,对股权的讨论仅限采用狭义上的股权概念。此外,股权的取得并非限于出资取得,还可以通过继承、接受赠与以及财产分割等原因取得,因此,笔者将股权的概念定义为是股东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等原因取得,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具有转让性的综合性权利。

第二节 夫妻一方名下共有股权的归属认定辨析

一、夫妻一方名下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正当性

(一)财产性权利是股权的核心性权利

在前文叙述中,笔者将股权性质明确为新型的独立民事权利,兼具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但是无论是财产性权利还是人身性权利,都不能否认股权投资的目的是追求投资收益,股东行使人身性权利管理公司的目的在于获取收益,因此,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相对于股东而言主要起到辅助作用,财产性权利才是股权的核心性权利。

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第1062条当中设定了兜底性条款,即“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样,《刑法》在第92条中明确,归个人所有的股份属于公民所有财产。这就表明财产或者具有财产性的权利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财产性权利是股权的核心性权利,因此,股权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纵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其中从未出现过财产权、股权、债权等字样,相关表述一直是财产。尤其第17条所列举的具体财产类型:“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关注的焦点并不是财产的具体形态,而是财产的取得原因。又因为“财产或具有财产意义的权利可作为共有或者准共有的客体”[25],由此为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提供了合理性支撑。

从法律体系上看,作为以财产性权利为核心的股权,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第三章 夫妻一方名下股权的分割 ....................... 22

第一节 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一般性问题 ................ 22

一、夫妻股权分割与股权转让关系 ....................... 22

二、夫妻股权分割基本原则 ..................... 23

第四章 夫妻单方转让股权效力 ...................................... 32

第一节 夫妻单方转让股权实践争议 .................................. 32

一、夫妻单方转让股权系无权处分裁判逻辑 ......................... 32

二、夫妻单方转让股权系有权处分裁判逻辑 ......................... 33

结语 ......................... 39

第四章 夫妻单方转让股权效力

第一节 夫妻单方转让股权实践争议

一、夫妻单方转让股权系无权处分裁判逻辑

由于在对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股权进行分割时,不仅对夫妻双方的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还会涉及第三方和公司本身。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认为持股一方没有权力单独处分夫妻股权,只有经过协商夫妻双方同意才是问题解决之道。

法院将持股方单方处分股权认定为无权处分的裁判逻辑在于善意取得的适用可以间接承认转让行为系无权处分。股权善意取得成立的条件之一是转让人处分股权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引入善意规则处理夫妻股权,不仅可以实现与外部第三人的有效衔接,对持股方违规对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股权进行无权处分时的处罚提供了充足的依据。

此外,基于家事法下的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制,不管是夫妻双方是否持股,都有权处分公司中夫妻双方共有的股权。在对股权进行处分时,双方并不存有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不会出现无权代理的情况。因此,股权登记于夫妻一人名下,依据家事法中的有关条款,在对这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夫妻双方必须达成共识,任何没有得到配偶双方共同支持和同意的处分意见,或者未得到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由第三人参与进行的财产处分都是无效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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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处理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分割的过程中会遇到多种问题,因此,要在保护夫妻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正当利益。本文选取夫妻离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纠纷作为典型案例,通过对案例中的裁判观点以及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与总结,通过实证研究以现有法律为框架,在考虑实务中案件情形复杂多样的基础上,针对这些问题得出具有相对创新的成果。

股权虽然是一项综合性权利,但是财产性是其本质属性,因此可以作为共有关系的客体。在股权归属的问题中,应当依据不同角度进行论证,依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