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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视角下的双重嵌套资管产品投资人权益保护探讨

日期:2025年02月1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502061622048370 论文字数:26525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的结论为,将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引入双重嵌套资管产品投资人权益保护中并完善相关保护规则,能够加强投资人权益保护。保护规则的构建包括完善第二层资产管理人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方面和完善第二层资产管理人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方面。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2023年3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2022年度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八为双重嵌套资管合同下投资人权益的救济路径①,受此案例启发,检索类案法律文书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此类案情所涉及的双重嵌套资管产品结构中投资人权益保护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在投资理财市场中,一直存在受托理财的资金管理人将所管理的客户资金再投资于其他理财产品这一情形,这一结构被称为嵌套结构。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资管新规正式出台后,对嵌套投资层数限制为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自此市场上存留的典型嵌套结构为双重嵌套资管产品②。在双重嵌套资管产品结构中,第二层资产管理人系与第一层资产管理人之间订立合同,投资人仅与第一层的资产管理人之间订立合同,而没有和第二层资产管理人有直接合同关系。在双重嵌套结构下,资产管理人若违规违约开展投资,造成投资人权益受损,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时常常因法律关系复杂而面临诸多困难,权益保护陷入困境。检索公开法律文书可以了解到,双重嵌套资管产品投资者权益保护纠纷近年来开始出现,目前各地法院已有多起相关判例,未来预计还将增加,但对于双重嵌套资管产品结构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总体方案研究还有待完善。

在此类案件中,需要克服投资者面临的维权困难,寻找高效的救济路径来保护合法权益。上海金融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启发我们引入法理上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侵权之诉作为一种创新且有效的救济方式,同时对投资人权益保护规则进行相应完善。但其中涉及到的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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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综述

1.2.1国内研究综述

在对于双重嵌套资管产品架构的研究方面,已有的研究成果分析了一部分嵌套型资管产品结构中的各方法律关系,并将其与一般资管产品架构进行对比,概括了嵌套型资管产品的部分特征,并根据这些特征就监管可能面临的问题展开了讨论。对于嵌套型资管产品结构中的各方主体及其法律关系,王家华、周星迪、王璨(2020)曾撰文分类分析了几种典型的嵌套结构。三位作者将嵌套结构分为票据类资产嵌套交易模式、信托贷款类资产嵌套交易模式、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嵌套交易模式、公司债权资产嵌套交易模式[1]。文章分析的一系列嵌套类型均使得投资人与最终管理资产的一层管理人在合同关系意义上相分离。分析可知嵌套型资管产品架构的法律关系实质上均为投资人与第一层资产管理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转移资金,第一层资产管理人将汇集的大量资金再与第二层资产管理人签订新的资产管理合同,由第二层资产管理人实际操控资金投向底层资产。

对于这样的一种资产管理架构安排,学者戚庆余(2018)指出了以下几点特征:第一是多层结构叠加,直接收取投资人投资款项的资产管理人并非实际进行投资,而是通过再将资产转移给下一层资产管理人,由第二层资产管理人实际操作投资,在这一结构中,第一层的资产管理人实质上起到的是资金通道的作用。第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由于嵌套结构的存在,实际管理财产进行投资的一层资产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较为薄弱,加上规避金融监管的目的,导致各层资产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问题上“欲说还休”,只进行选择性的披露,投资者一方受限于合同相对性的束缚,难以获得关键信息[2]。另有学者郭才良(2020)认为嵌套型资管产品最大的特征为拉长资金链条,加剧期限错配,掩盖流动性错配的风险,资金在经过多层嵌套后很容易运作不透明,资金去向脱离投资者投资最初的约定,层层资产管理人暗箱操作,引发道德风险,甚至使投资人陷入庞氏骗局[3]。

第2章  双重嵌套资管产品概述

2.1  双重嵌套资管产品结构的概念

双重嵌套资管产品是实践中产生的一种特殊资产管理架构,为归纳总结双重嵌套资管产品架构中的主体和法律关系情况,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关键词“嵌套”和“资管合同”一共可以检索到45篇相关法律文书涉及投资者在双重嵌套资管产品架构中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各项权益,本文将引用其中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例进行分析。截至撰写本篇论文时,可以检索到的最新法律文书为上海金融法院做出的梁某某等与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①,以此判决书为例,可以对双重嵌套资管产品结构中的主体及法律关系展开分析。在本案中,联储证券于2016年12月6日设立《聚诚1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管计划,该计划投资标的是昆仑信托作为受托人设立的涉案信托计划,2017年1月4日,联储证券作为委托人、昆仑信托作为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最终投向深圳某股份公司的股权收益权。2017年2月10日,原告梁某某通过银行向联储证券缴款100万元认购聚诚15号资管产品。在资管计划运行过程中,因底层资产出现问题致使案涉资管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投资者无法获得兑付。投资者以联储证券未严格履行《资管合同》项下管理人义务且昆仑信托未严格履行《信托合同》项下受托人义务造成自身相应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做出最终判决。上海金融法院在庭审中查明涉案双重嵌套资管产品架构表现为联储证券将案涉集合资管计划项下所募资金用于认购由昆仑信托设立并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经由两层安排后资金最终投向底层资产深圳某股份公司的股权收益权,为厘清双重嵌套资管产品架构提供了参考。其他检索到的法律文书中双重嵌套型资管产品也体现为上述类型法律关系结构。 

2.2  双重嵌套资管产品的特征

在厘清双重嵌套资管产品中包含的主体和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后,可以归纳总结出双重嵌套资管产品具有的特征。其中最主要的特征是投资人与第二层资金管理人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这种将投资人和最终管理资金投向底层资产的资产管理人分隔开的嵌套安排往往服务于特定目的。正如有学者指出:顾名思义,多层嵌套资管产品就是存在两层或两层以上结构化设计的资产管理产品,其背后是一系列各种协议、募集说明、契约、承诺、声明、合同及类似法律文件,以及这些文件中设计的权利、义务及各种新的交易结构来规避法律规定[16]。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合同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相关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因为存在双重嵌套的安排,各种权利义务的分配有其独特性,即在双重嵌套资管产品架构中,投资者只可依据合同向作为相对方的第一层资产管理公司主张存在法律关系,而难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第二层资产管理人也就是实际的资金管理人建立法律关系[17]。

双重嵌套资管产品架构本身的出现是为了实现一些特定投资目的,这一嵌套安排对各方主体各有利弊。依据投资人与实际资金管理人之间无合同关系这一主要特征,又可衍生出以下几点具体特征。

第3章 双重嵌套资管产品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困境 ........................ 14

3.1 投资者权益保护纠纷类型 ............................ 14

3.1.1 仅第一层资产管理人过错 ................. 14

3.1.2 第一层资产管理人和第二层资产管理人均有过错 .............. 15

第4章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的引入 ..................... 21

4.1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述评 ......................... 21

4.2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 23

第5章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视角下双重嵌套资管产品投资者权益保护规则的构建 ........................ 31

5.1 完善第二层资产管理人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 ................. 31

5.1.1 准确界定第二层资产管理人对投资人的责任 ...................... 31

5.1.2 第二层资产管理人需要满足知悉规则要件 .......................... 31

第5章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视角下双重嵌套资管产品投资者权益保护规则的构建

5.1  完善第二层资产管理人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

打破实际管理资产的第二层资产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屏障是破解双重嵌套资管产品投资者权益保护困难的关键,运用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将二者联系起来,需要对双重嵌套资管产品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诉讼规则进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1.1准确界定第二层资产管理人对投资人的责任

第一步是准确认定投资者和第二层资产管理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以及资产管理人对投资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因两者间没有订立合同,投资人无法依据合同要求资产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引入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后,在投资者和第二层资产管理人之间依据侵权责任法对债权的保护要求资产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实现投资人权益保护的最佳方案。投资人在双重嵌套资管产品发生纠纷后需要追加第二层资产管理人为被告的,可向第二层资产管理人提起侵权之诉,依据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提出诉求,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第二层资产管理人满足侵权责任各构成要件,进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在处理类似案情时,应当准确认定投资者与两层资产管理人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依据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认定法律关系和侵权责任,如果投资人同时起诉两层资产管理人的,法院也应当甄别各自案由依据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