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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松赛事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探讨

日期:2024年12月0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11281745309021 论文字数:19666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通过对马拉松赛事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对现行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争议进行梳理并提出思路,以盼马拉松赛事能够良性发展。

第一章案例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例简介

(一)案情介绍

2018年4月22日,王某报名参加了由红古文体局(以下简称文体局)与红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红古区政府)主办,甘肃梦想之路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公司)承办的2018红古山地马拉松赛(以下简称山地马拉松)30公里组,红古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工会)承办的比赛项是6公里组。王某作为长跑运动的爱好者,2014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国内多个城市参加过28场马拉松比赛。但在本次山地马拉松比赛中,王某在比赛至18公里时,从赛道上摔落山崖,伤势严重,随后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后两次转院,经医院抢救治疗37天后去世。事故发生后,王某家属多次与红古区政府、梦想公司、文体局、工会沟通协商,但协商迟迟无果。王某家属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红古区政府、梦想公司、文体局、工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方共同赔偿919441.86元的损失。

(二)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山地马拉松赛事中,王某参加的30公里马拉松比赛赛道设置中既有田野小路,又有坡道、台地与沟壑,从被告方提交的赛事路线图看,该路段地形复杂、蜿蜒曲折且海拔较高,梦想公司对各个路段的地形地貌及各路段通行注意事项并未进行相适应的宣传与告知,也未在坡道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王某曾在2009年住院时诊断出患有2型糖尿病与肝囊肿等5种病,属于身体不健康,应不适合参加这类30公里的高强度的马拉松赛事,梦想公司也未尽到详细审查王某参赛资格的义务,为参赛人员在比赛过程中发生各类意外事故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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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一)马拉松赛事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关于本案责任主体的认定,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认定不一。梦想公司为赛事30公里的承办方、工会为赛事6公里承办方、红古区政府与文体局作为主办方均被列为被告。工会承办的是6公里职工健步行赛事,王某参加的是30公里马拉松赛事,本案中工会不应作为被告是适宜的。但关于红古区政府,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其在赛事活动中进行冠名,旨在提升赛事的知名度,并展示红古区的良好形象,以满足媒体宣传的需求,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者,未认定红古区政府为本次赛事的组织者。一审判决仅以承办方梦想公司作为赛事责任主体进行陈述,理由是梦想公司作为本次赛事马拉松赛事活动的承办者,本次赛事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分析梦想公司的行为即可;二审判决以文体局、梦想公司作为赛事责任主体进行陈述,理由是案涉山地马拉松赛由红古区文体局主办、梦想公司独家承办,两者均为赛事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后续的侵权赔偿责任,也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和法治形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承担马拉松赛事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认定存在不一,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

第二章马拉松赛事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认定

一、马拉松赛事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规定

马拉松赛事组织者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作为面向社会公众的体育赛事,参赛人员范围广、数量多,属于典型的群众性活动。关于群众性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以及协办方,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较为明确,组织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涵盖赛事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多方主体,但“组织者”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界定,这就导致赛事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标准。主体是法律关系中的主导性因素,没有主体,法律关系就无从谈起[18]。

(一)马拉松赛事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法律规定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19]首次引用安全保障义务,并表明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虽然该条对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进行了规定,但是表述较为模糊且并未明确合理限度的判断标准,以至于实践中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009年《侵权责任法》在总结司法解释实施后的实践经验基础上,以立法形式在第37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但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规定进行了删除。

2020年《民法典》第1198条在对《侵权责任法》进行部分修改的基础上,再次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进行了规定,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主体有所扩展增加了经营者,对于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基本延续了《侵权责任法》中对于群众性活动责任主体的规定,但对其具体范围并未予以明确。

二、马拉松赛事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认定标准

鉴于缺乏明确准则,容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马拉松赛事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存在不同认定。基于此,本文从赛事开启者、赛事维持者、赛事受益者三个角度对马拉松赛事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进行阐述,为实践中马拉松赛事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认定出现争议时提供思路。

(一)马拉松赛事的开启者




开启赛事的举办者通过发布赛事相关信息,旨在吸引马拉松运动爱好者参与其举办的赛事。作为赛事的开启者,在充分考虑赛事举办地点的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等情况下,评估赛事场地是否适宜开展马拉松赛事以及该赛道潜在的各项安全风险,充分考虑赛道的安全性,包括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并根据赛事举办场地情况,对赛事安全风险作出应对方案及有效的预防措施,包括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方案、医疗救援等,以降低赛事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整体指导赛事的运行,确保赛事过程中参赛者的生命安全。一般来说,判断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要从主体是否是危险的开启者、法益保护重要性、主体保护措施必要性等方面加以分析[20]。作为马拉松赛事的开启者,在未做好赛事安全保障义务时,也属于赛事风险的开启者,有责任确保赛事的安全性,考虑举办赛事可能出现各种安全因素,在赛事开始前消除赛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赛事安全不仅关乎参赛者的生命安全,也是赛事能否顺利举行的关键因素,赛事开启者天然承担着预防、减少、消除赛事中蕴含的安全风险的责任。

第三章马拉松赛事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14

一、以风险控制确定马拉松赛事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14

(一)危险控制理论...............................14

(二)马拉松赛事组织者具有风险预见.....................15

第四章马拉松赛事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20

一、马拉松赛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0

(一)马拉松赛事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20

(二)参赛者受到损害.................................20

结语.................................27

第四章马拉松赛事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一、马拉松赛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马拉松赛事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参赛者受损,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上,并未对其有特别规定,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过错侵权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学术界存在不同看法,主要分为三阶层说和四要件说[32]。基于马拉松赛事的特殊性,本文认为运用四要件说分析马拉松赛事组织者侵权责任更为符合。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个关键要素: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参赛者受到损害、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组织者存在过错。这一分析框架有助于明确赛事组织者的责任,保障参赛者的合法权益。

(一)马拉松赛事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马拉松赛事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马拉松体育活动中,组织者负有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马拉松赛事中主要体现为不作为侵权。马拉松赛事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情况有:第一,赛事筹备阶段在规划赛事路线、设置计时点、安排医疗救援等方面存在疏忽,导致参赛者在比赛中面临安全隐患;第二,在比赛中,部分参赛者可能出现身体不适,赛事组织者未能及时提供医疗救援,导致参赛者安全风险加大;第三,赛事组织者在赛道设置、安全保障设施等方面投入不足,致使参赛者在比赛中容易发生意外。组织者能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不履行或者采取的措施并未达到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则应认定组织者未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论文参考

结语

在倡导全民健身的大背景下,我国马拉松运动开展迅猛,赛事举办场次越来越多,参赛人数也不断攀升,这不仅有力地提升了国民体质,还为赛事举办地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在马拉松运动蓬勃发展的当下,由此引发的人身伤亡事件中的法律问题也需要引起关注。

本案中主办方红古区政府、文体局与承办方梦想公司均应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保障赛事安全,对于赛事中的风险能够预见且具有履行条件,但并未采取相对合理有效的措施对赛事风险予以防范,不适用自甘风险与免责条款作为免责事由,作为赛事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通过对本文案例的研究,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结合法律法规等规定对马拉松赛事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合理限度以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进行分析得出结论。马拉松赛事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不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不清晰等问题,致使法官在主观上产生不同认识,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基于此,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粗浅分析以供参考,但这些问题均需要通过法律给出具有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