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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制度思考

日期:2024年12月2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12190556383856 论文字数:24522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创新之处在于对相关规范进行梳理以及对相关经典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提出执行阶段相关难点,并在一定程度上参考域外经验对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制度给出建议。

第1章绪论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选题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绿色发展战略,加大对于损害公共环境利益行为的惩罚力度,促进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我国持续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并在2020年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容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范和调整。虽然在规范设置层面上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越来越系统全面,但是立法却将重点放在案件的起诉和审理阶段,关于执行阶段的规定只是零星分布在其中。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如果缺乏有效的执行,则难以实现立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核心目的。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是获得胜诉判决也只是环境可能得以修复的起点,案件能够得以有效执行,才能体现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为了使执行制度较为体系化和明确化,需要立法对执行制度的完善做出相关规定。本文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入手,结合学界的理论探讨和我国实践中发生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以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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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北大法宝、超星期刊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执行”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到与此直接有关的论文并不多,但检索到的其他涉及到执行阶段的具体制度,例如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执行监督制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也能为本研究提供理论支撑。

关于生态修复中代履行制度。杨路萍、陈晖晖学者认为代履行制度能够有效地改善受损的自然环境,从而达到保护自然的目的,然而代履行的主体以及履行之后资金的回收应当如何确定等方面的细节仍然存在着许多未知的挑战1。颜运秋、胡宁轩、张慧敏学者也认为有必要健全代履行制度,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代履行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其存在诸多实际问题,健全代履行制度以便更加公正地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且制定合理的代履行费用计算方式,以及采取有效的招投标机制,以期达到代履行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2。

关于环境修复验收制度。张辉学者认为在环境修复方案实施中,确定环境修复技术方案的实施主体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主体在实施环境修复方案过程中可以依据实施的具体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同时,有必要对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进行验收检查3。杨路萍、陈晖晖学者也肯定了有必要对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进行验收检查的观点,他们认为环境生态修复在一般情况下都难以修复回原本正常的状态,因此在修复时应该达到一个怎样的标准难以界定,同时关于验收标准的规定在实践中大部分都是缺失的,关于环境修复的验收标准、验收主体以及后续的监督等问题都需要明确的规范标准来进行甄别4。

第2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制度概述

2.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以及执行方式

2.1.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顾名思义是指就侵害环境行为所进行的公益诉讼活动。所以,要想明晰其具体的内涵和外延,首先要了解公益诉讼制度,而公益诉讼的核心在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就是全体人民的同样的个人利益在集体层面的集中表现。有学者将国家利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和需要特殊保护的利益纳入公共利益的范畴,一是国家利益作为最为核心的利益,其地位最为关键;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例如众多消费者的利益等等;三是需要特殊保护的利益,比如对老弱病残的特殊利益的保护19。该学者的观点较为具体清晰的解释了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然而有学者对这种将国家利益作为公共利益的核心利益的观点保持怀疑,其认为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一种合并交叉的情况,直接定义为国家利益是核心的观点有待进一步研究后商榷20。公益诉讼制度便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的一种制度。

学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也聚讼纷纭,有学者认为环境利益与环境中的人格和财产利益关系密切,但是不能被二者所包含,环境利益具有独立性,只有对环境本身造成损害而导致环境功能退化或丧失,才构成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有学者此种公共利益称为“环境权”,环境权的主体是人类环境整体,当“环境权”遭受到侵害时符合起诉主体资格的主体以环境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该诉讼称为环境公益诉讼,而旨在保护不特定多数人利益以及国家利益的诉讼都属于环境私益诉讼的范畴21。也有学者持有不同的意见,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因此环境公共利益也应当是不特定多数人所享有的环境利益,其强调的是环境下的人所享有的优质的自然环境,而前述观点则是旨在保护自然环境本身。

2.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的特殊性

就目前初步形成的制度框架来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体上是依托民事侵权法律制度,在程序上是依托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再于实体和程序上辅以特别规定而形成的一种特别的民事程序制度,而不是另起炉灶全新创制。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与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相互独立、平行存在的诉讼制度23。所以,虽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框架和传统的民事诉讼并没有特别大的区别,但是在具体内容上和传统的民事诉讼大相径庭,尤其是在执行阶段,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厘清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与传统民事案件执行的不同之处,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执行内容的双重性

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一定要有具体损害事实的发生,一旦案件情况能够判断出可能使环境面临受到侵害的危险即可提起诉讼。例如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砻江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24中,绿发会认为雅砻江公司的牙根梯级电站项目可能会威胁到当地珍稀野生植物五小叶槭的原生存环境、存在潜在的风险从而影响到环境民事公共利益,法院判决雅砻江公司应当将五小叶槭的生存环境作为牙根梯级电站项目可研阶段环境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开展下一步的工作,该案中不一定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一旦案件判断出具有损害环境的可能时便可以提起诉讼。因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体现了可能导致环境受到危害风险的预防性,而且体现了对已经受到破坏的环境的补救性。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领域,我国正加快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的制度体系,由此,环境法面临着从“后果控制”到“风险控制”的转型25。传统的民事诉讼执行最大的功能是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执行内容不仅有类似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的补救功能,同时还具有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预防功能。从传统的以补救为主的救济措施逐步演变为补救与预防并重的救济措施,使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执行区别于传统的民事诉讼执行。

第3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制度考察.........................12

3.1规范层面..........................12

3.1.1国家层面的规范............................12

3.1.2地方层面的规范.................................13

第4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制度的不足之处...................19

4.1执行启动前存在的制度问题........................19

4.1.1执行听证制度的不完善..........................19

4.1.2移送执行启动程序不完善........................19

第5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26

5.1执行启动前..................................26

5.1.1完善执行听证制度.........................26

5.1.2规范移送执行程序...................26

第5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

5.1执行启动前

5.1.1完善执行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本来规定在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之中,并非属于司法制度,但是在解决执行问题上却能提供有利的帮助,同时能够有效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执行听证制度56。传统的民事执行听证是经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过听证申请并经过预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体现的是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扩大执行听证参与的主体,应当包括案件的当事人、社会公众、环保组织和检察院等等,同时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一是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听证制度的申请。传统的执行听证申请主体是经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基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有必要扩大申请主体的范围,应当包括案件当事人、社会公众、环保组织或者检察院等等。一般情况下,听证是经申请启动的,但同时,在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启动听证程序。拓宽执行听证主体的范围有助于增加执行活动的民主性和周全性,提升执行效果。

二是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听证制度的内容。经申请人申请启动的执行听证,应当围绕申请人的请求进行,由于实践中很可能出现法官因为考虑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结果事关公共利益,从而以更加严格的态度进行案件的裁判工作,从而作出更为严格的裁判,这样的裁判结果可能会导致被执行人承担比其应当履行的程度更高的义务,因此重点也要听取被告的意见和理由,在法院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告知听证参与人举行听证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