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法律及办法的实施,更加突出的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甘培忠在《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中指出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由于经济能力、取证条件、时间与精力等因素的限制,使得中小股东自我保护能力较差,难以通过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尤其在上市公司收购这一法律行为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与收购者、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目标公司管理层和目标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常常被形式上的平等所掩盖,从而使中小股东在发生收购事件时其弱势更弱。
刘建东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中指出1998年天津收购上海爱使股份的案件中,目标公司爱使股份的管理层实施了厂系列的反收购措施,如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