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的原则、标准不仅具有统领其它文件的效能,而且还对国际监管实践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指导意义。故笔者认为,对核心文件外延的界定不宜过于宽泛,而应从严考量,如此方能保证核心文件的核心性和权威性,也才能对巴塞尔文件系统作出准确的甄别和定性。根据其在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影响力及各国熟稔和接纳的程度,笔者认为目前称得上“核心文件”的巴塞尔文件只有寥寥四项:
1、1983年5月《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管的原则》(Principle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Bank's Foreign Establishments),即修订《巴塞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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