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土地法》)已于1999年1月1日实施。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由于征用土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涉及因素比较复杂,因此到目前为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还未完成修订,致使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涉及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规划设计、审查、批复以及实施管理无章可循。为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2001年11月2日由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3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黄河下游防洪工程建设用地,对有关征地费用的计算依据及方法进行探讨。
1 新《土地法》在有关费用方面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新《土地法》在有关费用方面的修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二是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政策。
(1)修订后的《土地法》在维持原《土地法》规定的征地补偿原则的前提下,将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由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提高到6~10倍;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提高到4~6倍;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由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提高到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由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提高为30倍。
(2)关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政策。修订后的《土地法》第四章耕地保护是新增加的一章,该章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有关国家实行耕地补偿制度的内容写进了修改后的《土地法》,并将保护范围从基本农田扩大到所有耕地;同时突出了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强调了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加重了各级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确立了“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和“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补偿办法是开垦新的耕地,而不是对被占用耕地人的物质上和金钱上的补偿。对于非农业建设征地(不含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用地)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项目设置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2 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
2.1 土地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计费实物根据实物指标调查成果,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塘地、牧草地、荒地等。
(1)耕地。包括园地、林地、塘地等,补偿标准按照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计算。年产值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依据新《土地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补偿倍数的选用,须结合征用土地的地理位置及其他因素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选取,工程涉及城市郊区的土地可选用上限。
(2)其他土地。包括一些非生产用地、荒草地、水坑等。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确定补偿补助标准并依据补偿标准确定的原则确定其补偿费。
2.2 安置补助费
(1)耕地。年产值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补助倍数依据国家新《土地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具体倍数的选用,须根据工程占压涉及村庄的土地资源情况以及工程占压后移民生产安置的难易程度分析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
(2)其他地。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确定补助原则及补助标准。
2.3 黄河下游防洪工程土地补偿、补助倍数的选用
鉴于黄河下游防洪工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大堤两岸的土地资源及土壤构成情况作了详细的分析,最后确定了下游防洪工程征用土地的补偿补助倍数为10倍。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包括房屋、附属物、零星树、水利设施等,数量根据实物指标调查结果,补偿标准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一般指耕地),计费实物数量根据实物指标调查结果并结合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工程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标准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
2.4 土地复垦费
根据土地复垦规划确定土地复垦面积,根据《土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河南、山东两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土地被破坏程度,制定土地复垦方案,分析确定计费标准。
下游防洪工程与其他工程不同,临时占地较多,而部分挖地在嫩滩上,为国有滩地,不需要考虑复垦。需要复垦的土地,不在嫩滩上,为农民长期耕种的口粮田,其复垦标准按照土地被破坏程度分为两类,即挖地和压地,且复垦标准不同。
2.5 林木补偿费
林地数量根据实物指标调查结果确定。根据林地种植和树木长势情况,综合分析确定计费标准。
2.6 有关税费
有关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根据黄河下游工程的特殊性,暂不计列。
3 注意事项
在具体实施中,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实物指标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全面、细致,特别是对土地部分的调查,在地形图上应详细标注地类及大型建筑物等;②制定土地、房屋及其他一些项目的补偿标准时,应注意河南和山东两省的标准差别不要过大;③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应按《土地复垦规定》要求,作好临时用地的复垦规划及方案;④各项费用在概算项目上的编列要准确,土地复垦费和林木补偿费等属于工程直接发生的费用,应参加取费,须列入工程直接费;⑤在不影响工程建设的情况下,其他税费应按规定计列。
摘 要: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和国土资发[2001]355号文“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总结了国家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论文下载中心用地有关费用等方面修订的主要内容,结合黄河下游防洪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有关费用项目设置和各项目的计算方法及计费标准进行了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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