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理论的贡献
摘要: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推动和深化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为实行依法治国、帮写法律论文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南。
关键词:邓小平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邓小平对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高度重视,他在科学地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特别是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民主和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惨痛教训的基础上,对于新时期的现代化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一系列精辟深刻的科学论断,形成了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密切联系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政治学、法学理论宝库,成为邓小平理论政治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推动和深化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南,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和谐社会进程的光明前景。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的独特贡献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以法治代替人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树立了明确的指导思想法治和人治是两种根本对立的治国方略、治国之道。在政治文化和法文化上,法治体现民主政治精神,人治则体现专制主义政治精神。在政治体制上,法治奉行法的权威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人治以最高政治领导人的个人权威为权威,少数人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我国在法治和人治问题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经历了坎坷、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来说,以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为界线,此前(即从1949年10月至1957年6月)党和国家基本上是沿着法治的轨道向前发展的,表现在: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建立了宪政体制的国家体制;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根本制度,提出了民主政体建设和基本原则。然而,1957年下半年开始,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逐步滑人低谷,崇尚人治、个人权威崇拜、轻视法治的倾向日益严重,直至发生“文化大革命”长达十年的动乱,广大干部群众遭受严重劫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对于上述1957年下半年以后出现的崇尚人治的法律虚无主义进行了深刻的批判。1978年12月13日,他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讲话,严肃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 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这就在实际上指出了人治的基本特点,是历史上“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现象的现代表现。为什么建国后会产生崇尚人治这种不正常的现象?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对此作了深刻分析。他认为,一方面,出现这种不正常现象与历史传统有关,“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另一方面,同建国后实行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有关,“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并且“容易造成个人专断”。邓小平进一步指出,人治现象的产生虽然也与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更为重要的在于有无制度的约束和约束力的强弱。他认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致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正是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和对“文化大革命”进行拨乱反正的基础上,邓小平把以法治代替人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要求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时“,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从而为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树立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党中央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总方针,并把“依法治国”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把“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定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贯彻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进一步确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二、使人民民主专政法制化,发展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毛泽东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结合中国国情、中国革命实际,对于中国的国体做出的科学论定。建国后,我国建立并坚持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体制、基本政治制度。邓小平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并与四个现代化联系起来,不仅要坚持而且要加以完善,从而继承、发展了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这种继承、发展是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的继承和发展,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在和平与发展的新时代,结合现代化建设实际的继承、发展,其内容主要体现在“民主法制化”和“依法对敌专政”两个方面。毛泽东晚年的重大转折失策、失误之一就是没有把民主和法制有机结合起来,走了一条“大民主”、不要法律制约的弯路。具体地说,即走了以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为形式、手段,群众运动式“大民主”的弯路。鉴于“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的深刻教训,邓小平提出要使“民主法制化”。1980年12月25日,他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他说:“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绝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针对过去20年来(1957~1976年)“阶级斗争扩大化”和“以阶级斗争为纲”治国方针的错误,深刻总结国际和国内经验教训,并从党的基本路线上要求提出了完善人民民主政治制度的“依法对敌专政”。“依法对敌专政”,即依法执行对敌专政职能,就是把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打击一切犯罪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亦即由政治运动方式转入法制化方式。他强调,在进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进行这种斗争,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要遵循法制原则,依法对反对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各种犯罪分子进行制裁。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明确指出:“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同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程。”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在政治和经济领域的严重破坏活动有所增加,邓小平指出,无论是政治斗争还是经济领域严重犯罪,都要严厉打击,“不仅要打击一次,而且要打击多次”,“但是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而且“步骤必须稳妥,分寸必须适当”。
三、实行执政党“依法管理”的执政方式,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如何执政,即用什么方式专政,这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在总结国际和国内经验的基础上,在1978年12月13日这个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明确地提出了要从以往党统包统管、以党代政的执政方式转变到依法管理的执政方式,并明确规定了方针、原则和以法律正确处理国家同企业、企业同企业、企业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他指出,共产党领导国家各项事业,作为执政党,要在法制轨道上和范围内来领导执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邓小平指出,纵观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经验,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经验,有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需要认真注意,严肃对待。第一个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发展、前途命运的问题,是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必须把经济建设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中心,始终抓住不放,毫不动摇。因为,只有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大大超过资本主义,才能说道上社会主义的吸引力,才最终能够说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具有现实的优越性。第二个问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形式、治理方式问题,是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