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弊之我见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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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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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lw200708111641575084
论文字数:3134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弊之我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我国立法机关之所以制定这一条款的动机,也就是九十三条条款的“利”在于: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有利于及时收集与犯罪有关的证据,迅速查清案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的辩解,有助于发现错,漏或新的线索,从而获得新的真实可靠的证据。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无论是真的还是假的,都必然涉及与案情有关的一些人和事,能够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新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