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效应还需继续发挥
摘要:《票据法》的正式实施,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产生了很大效应,我国的票据活动开始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同时,《票据法》作为经济活动的“润滑剂”和票据活动的“保护神”,其效应应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发挥。
关键词:《票据法》,经济活动,效应
今年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正式实施,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产生了很大效应,我国的票据活动开始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票据结算梗塞渐无,资金运行逐渐畅通。《票据法》对票据结算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基层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的一线临柜人员普遍意识到必须认真办理每一笔票据业务,谨防差错。
票据业务量逐步增加,票据成为结算工具中的主力军。《票据法》的实施使企业对票据这种结算方式,尤其是汇票、支票两种结算工具感到安全、方便、灵活,因而愿意使用。目前,在各种票据中,支票使用量最大,占75%,银行汇票的使用量居第二,已占异地结算金额的80%左右。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增加,信贷资产质量有所提高。银行承兑汇票由于安全系数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商业信誉好,加之《票据法》的保障,随着银行承兑汇票的大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也有所增加,为中央银行的再贴现提供了前提。
《票据法》虽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一定的效应,但是由于《票据法》涉及面广、技术性较强,业务用语和业务规定多且生涩难懂,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金融部门法律意识淡薄,阻碍了《票据法》的推进。《票据法》实施以后,仍有少数金融机构及一些银行经办人员不按法律规定办事,不是积极学习掌握《票据法》的各项新规定,严格自律,认真工作,而是松松懈懈,得过且过,马虎从事,从而导致了一些票据处理中的差错。大多表现在办理汇票业务时,汇票的大小写金额不相符,或是印章不全。根据《票据法》的新规定,汇票必须各项要素齐全且不能涂改,以上汇票均要作废,致使客户往返多次更换票据,造成企业费用开支增大,并延误了企业的资金周转,严重的造成企业痛失购销良机,给企业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
企业金融法律意识淡薄,使《票据法》保护企业权益的效应难以发挥。由于多年来大多数企业自有资金较少,自有流动资金不增补或少增补,养成了靠银行贷款吃饭的习惯。这样,面对因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出现的差错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一部分企业则是哑巴吃黄莲,有苦不能说,不敢也不愿通过执法部门找银行赔偿损失;相当一部分企业因没有认真学习《票据法》,不懂利用金融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使《票据法》在执行中,未发挥出应有的约束力。
背书业务尚未拓展开来,依法清欠难以落到实处。实施《票据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实现商业信用票据化,将口头信用、挂帐信用转为票据信用,从法律上保障货款的及时结算,及时清偿债权债务和清理拖欠。而商业信用票据化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通过背书的形式,落实企业债权、债务的转让。而在经济欠发达的内陆地区,票据市场尚未形成,许多企业尚不知用背书方式来落实债权债务,一些企业又嫌背书手续繁琐,不愿背书。因而企业的背书现象寥寥无几,更不用说银行利用背书来清理“三角债”和连环债,为企业和国家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了。
《票据法》对各种票据的操作程序及有关事宜未作详细明确规定,银行工作人员有时无所适从,影响了《票据法》效应的发挥。汇票在票据中使用最多,应用最广,《票据法》在第二章仅仅阐述了汇票的出票、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行为,但具体到某一种汇票的操作程序及有关事宜,并未作详细明确的规定。例如:汇票金额大写应使用哪些中文字,减化字可不可以用,《票据法》没有规定。而在具体工作中,汇票签发行填写不统一,有的签发行把“整”字写成“正”字,有的签发行把“零”字写成“另”字。具体受理时,有的行受理,有的行不受理,使企业资金不能及时入帐,也给银行信誉带来了不良影响。又如,对银行汇票中,“收款人名称”一项规定得自相矛盾,如《票据法》正本中规定:“收款人名称”没有包括开户行行号,而《票据法》的彩色宣传画的票样上所标的“收款人名称”包括开户行行号在内,这使基层行处及企业在具体工作中进退两难,无所适从。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成长过程,《票据法》作为经济活动的“润滑剂”和票据活动的“保护神”,其效应应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发挥。目前,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推动《票据法》的实施。
《票据法》的宣传培训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不应流于形式。通过前一阶段的宣传培训,银企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票据法》仅有一个大致认识。因此,宣传工作亟待深入。首先是人民银行要切实做好金融系统职工,尤其是一线会计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银行经办人员对《票据法》一知半解,执法不力是《票据法》难以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要逐级分工负责,对没有进行《票据法》知识培训的基层行处要限期进行全员培训,增强对《票据法》重要性的认识。对会计人员要进行重点培训,使其对《票据法》逐步理解透彻,并结合实际工作进行正确操作。人民银行在抓好自身培训的同时,要限期对商业银行进行培训。其次是各商业银行、信用社要做好对在本行、社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培训工作。
强化结算法制观念,变制度管理为依法管理。银行要将贯彻《票据法》与执行结算制度紧密结合。《票据法》源于各项结算制度,又是对各项结算制度的完善和补充。目前各行应健全结算管理责任制,成立结算举报中心,坚决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人民银行应充分行使结算监管职能,定期不定期地对辖区《票据法》贯彻情况及结算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对违反银行结算“三不准”制度,特别是故意压票、任意退票和无理拒付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发现一个查处一个,情节严重的,要按照《票据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要保障《票据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懂法、守法是基础,执法、用法是关键。因此,人民银行总行应尽快制定与《票据法》相配套的各项法规制度,如《现金管理法》以及票据支付结算办法实施细则等,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的票据法律体系,使银行与企业在办理票据业务时,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大力推广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及再贴现和背书转让业务,增强《票据法》的效力。凡有延期行为的交易,均必须使用商业汇票,商业银行要增加贴现资金的比重,并为企业背书提供一切便利,以便企业落实债权债务,同时也便于银行帮助企业根据不同对象、期限、地区等具体情况,对拖欠货款进行分析排队,综合治理,及时清偿连环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