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工程项目管理论文,本文研究了EPC建筑工程项目中合同柔性对项目绩效的影响机理,同时考虑了信任与合作行为在这之中的作用方式。
1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EPC模式(Engineering,Procurement,and Construction)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部过程或部分阶段进行委托承包[1]。其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EPC模式将设计和施工管理进行了有机的融合,可以降低项目实施中的设计变更,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使业主、设计和施工多方的目标都能达到,从而达到项目的目的。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80年代以后,EPC总承包逐渐成熟并被大范围应用。到了90年代,EPC总承包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主要工程承包方式。国内从1984年开始研究,化工行业开始采用这一模式,有众多企业在探索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并逐步应用到建筑行业。1992年,我国出台《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明确了建筑行业总承包资质,此后,相继出台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推动总承包市场的发展,并在2017年开始发布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完善了总承包制度。
EPC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出现规模扩大、综合程度高、复杂性强、种类繁多的趋势,一些问题开始显露。2009年,国内某工程公司承包某高速公路项目中的两个标段,由于订立的EPC合同对于质量、成本控制过于刚性,最后在实施过程中成本上升、工程变更、延误都得不到发包方赔偿,再加上缺乏有效沟通谈判机制,最终项目暂停,承包方撂荒走人。可见,区别于其他建筑工程,此类工程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和复杂度。受工程特性的影响,EPC模式在执行中不仅要受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方面的制约,还要面对市场波动、材料价格、利率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上述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从而影响了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成本目标的达成。此时,仅靠合同的刚性控制作用无法有效应对EPC模式下项目的不确定性,造成项目绩效不佳。
1.2文献综述
为了解答研究问题,本研究针对管理学领域中合同柔性、EPC模式下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柔性与项目绩效关系三个方面的相关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分析与评述。
1.2.1合同柔性研究现状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它可以降低项目不确定性、实现风险分担,从而促进交易的平稳实施并且限制了投机行为的发生[2]。所以,在设计合同条款的条款时,需要考虑如何才能顺利实现这些功能。即便如此,合同的保障能力也是有限的,不能百分百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于是,合同柔性与合同刚性的概念应运而生,费方域等[3]指出在传统的合同中,比较多地表现出合同刚性,即在合同订立之初就有明晰的条文来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这是为了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发生冲突的风险。但是由于没有办法在合同订立之初就预测到所有突发状况或问题,则应该针对这些未知问题的处理方法或程序设置相应条款来适应这种不确定环境,即在合同中注入柔性。合同柔性是指在合同中包含一定的灵活性和弹性,以适应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变化,使合同更具有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双方在合作中更好地应对各种情况。
国外的研究中,Bo等人[4]通过构建一种串行多中介模型,研究了合同柔性如何影响公私合作伙伴项目的可持续性绩效。Na等人[5]提出了基于合同作为参考点理论的合同柔性和企业间协作关系研究。另外,还有一些研究关注合同柔性在物流、供应链管理、信息技术和金融等领域的应用,如Wu等人[6]研究了合同柔性对于大型项目冲突和项目成功的影响,Mukhopadhyay等人[7]探讨了IT合同柔性与谈判者激励之间的关系,Schumacher[8]研究了保险、自我控制与合同柔性的关系等。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柔性在不同领域和行业中的重要性和应用潜力,同时也需要更多的研究来深入理解和探索合同柔性对于组织和合作伙伴关系的影响机制。
2理论概述
2.1理论基础
2.1.1不完全契约理论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形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的合同经济学领域。该理论主要由经济学家Oliver Hart和Bengt Holmström等人提出和发展。首先,在合同实施阶段,合同不能提供详细而明确的规则,即便引入第三方也难以解决这个问题;其次,过于追求契约的完全性会导致交易成本过高从而降低收益;最后,合同的双方的理性都是有限的,无法正确推测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导致合同执行环境与理想状态存在差异[43]。因此,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在现实世界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风险不确定等因素,完全契约无法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因此合同往往是不完全的。
不完全契约理论主要分为两个学派。一是交易成本学派,Williamson[44]、Kleinetal[45]等认为,很多资产用于特定用途后被锁定很难再用作其他用性质、交易的次数、未来的不确定因素数量等,能够决定合同交易费用的高低。交易双方的不完全理性和交易成本使得合同签订双方签订完全契约的可能性极低,为交易双方提供了实施投机行为的空间,从而导致合同约定的活动效率降低甚至失败。因此,在充满不确定的市场环境当中,应根据合同交易成本的差距,选择交易成本最低的合同管理模式。二是产权学派,Hart、Moore[46]等人在认可了交易成本的重要性以后,进一步提出在合同关系中,某些重要信息或行为无法被第三方证实或监督;此外,专用性投资不可转移性和依赖性较强,这些现实情况同样是形成不完全契约的原因之一。所以,在交易活动开始前应该合理地分配剩余索取权,以提高对关系专用型投资的激励[47]。
2.2 EPC模式下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柔性概述
2.2.1 EPC模式下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柔性的定义
大多数研究中对于柔性的定义会引用Mandelbaum的文章,即柔性是指系统有效地响应环境变化的能力[13]。也就是说,柔性的目的并非消除风险,而是去适应风险。在EPC模式下,建筑工程项目由总承包方负责执行合同,完成规划、建造、测试等一系列工作,整体负责采购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引入柔性概念后,便逐渐有了目标柔性、产品柔性、组织柔性等概念。合同柔性也是其中之一。
在EPC模式下建筑工程项目情景下,合同柔性可以看作一种能够有效处理未来不确定因素的应对机制,经常被使用于合同管理。具体是指在错综复杂,不可预知的长期项目环境下,针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采取相应的行动,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或影响,以实现对风险的控制,这样才能更好地执行合同。严玲等[38]认为合同柔性会使合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以对合作双方的行为进行有效规范,以处理潜在风险因素。一般采用在协议中注入灵活性要素,创造各种柔性程度的调节范围等方法。朱方伟[53]等认为合同柔性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协议的规定或预先形成的调节范围,高效地对不曾预料的变化作出反应,从而让自己具有主动的、动态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的能力。不难看出,针对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柔性的内涵和定义,在已有的关于合同柔性的各类研究中,学者们已提供了成熟且比较一致的结论。
结合前人已有的结论,本研究认为合同的柔性表现为在项目合同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在面对未知因素时,可以主动且不受限制地做出响应的范围大小。因此,本研究将EPC模式下建筑工程合同柔性定义为合同双方在实施过程中能够灵活调整合同的能力,通过应对潜在的不可预测的风险因素来达到项目预期目标。
3影响分析和模型构建....................................24
3.1影响分析.......................................24
3.1.1合同柔性对项目绩效的影响..........................24
3.1.2合同柔性对发承包方之间信任的影响....................25
4研究设计与数据检验.......................33
4.1研究变量测量............................33
4.1.1 EPC模式下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柔性地测量....................33
4.1.2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信任的测量.............................34
5实证分析与结果讨论...........................42
5.1信度分析.......................................42
5.2效度分析...............................44
5实证分析与结果讨论
5.1信度分析
信度是指测量工具的精确度和稳定性,具体指测量工具是否能够稳定地衡量研究对象的特征或概念。本文使用SPSS24.0对各个量表的Cronbach'sAlpha系数进行了计算,同时Cronbach's Alpha系数的判定依据是,该系数越大,说明其可靠性越高。在基本的研究中,信度不能低于0.80,探索性研究的信度一般为0.70,0.70-0.98都是高信度,0.35以下的是低信度,应该排除。
首先对整体量表进行信度检验,结果如下,由表5-1可知,问卷共22项,Cronbach's Alpha系数达到0.902,超过0.9,总体信度良好。
(1)自变量测量量表信度分析
本研究自变量为EPC模式下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柔性,其测量量表包含合同条款柔性和合同执行柔性2个维度共10个题项。由表5-2可知,合同条款柔性对应的Cronbach'sα系数为0.873,大于0.8,符合信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