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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免费论文-10篇汇总

日期:2018年03月01日 编辑:ad200901081555315985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959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6271904376198 论文字数:6225 所属栏目:民主制度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本科毕业论文 BA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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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是建立在人民主权概念之上由民主和民众组合而成的社会政治秩序和规则。人民是社会主人、统治者是民主的公仆、民众的受托人,民众是公民、请托人。宪法是民主制度社会的基本规范,也是民主和民众受托关系契约文本。推荐十篇范文给大家参考。

民主制度范文1:关于村级民主决策制度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毕业论文范文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取得了长足发展。村级民主决策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是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完善村级民主决策,不断推进民主决策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对于全面推进基层民主建设、进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村民自治中的村级民主决策制度村级民主决策,是指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将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情和村民共同关心的问题,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村民的意见作出决定的行为和过程。[]1村级民主决策制度,就是要通过制度来解决“由谁决策”、“决策什么”和“怎么决策”等问题。198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村级民主决策制度开始建立,经过十年的探索与经验的累积,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该试行法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于1998年11月开始实施,由此,村级民主决策制度得到阶段性的完善。2004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下发,进一步规范了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保障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实体制度的角度看,《村委会组织法》对村级民主决策作出了框架性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关于决策主体和决策内容。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从这两条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村级民主决策的主体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的内容是所列举的八种以上的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情以及村民共同关心的问题,可以说,《村委会组织法》从实体角度初步解决了“由谁决策”和“决策什么”的问题。从程序制度的角度看,中办发[2004]17号文件对村级民主决策作出了补充性的制度安排,主要解决了“怎么决策”的问题,即关于决策程序问题。中办发[2004]17号文件指出:“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据此,笔者的理解如下图:


二、村级民主决策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针对“A提出议案”阶段1.村级民主决策程序的起点不明。根据中办发[2004]17号文件规定,应首先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议案一经提出,意味着村级民主决策程序的启动,在顺利情况下要经过ABCD整个过程。但《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第十九条表明,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可以直接从C2开始启动,完全可不经从AB两个阶段,从而跳过党组织或“两委”。笔者认为,民主决策程序的起点关乎村党组织甚至“两委”在民主决策中作用的发挥,因此,应该进行明确的制度安排。2.议案提出主体过于局限,会造成村内利益表达困难。根据中办发[2004]17号文件规定,议案提出的主体应是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联名的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联名的村民代表。又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可以发现,议案提出主体和村民会议提议主体要求“群体”,而且是“较大的群体”,因此,村民个人或少数村民的利益表达是困难的,这就很容易否认村民利益的特殊性和分散性,大大削弱了村民利益表达的民主参与。在农村,越是生活在底层,利益表达就会越困难[2],这对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都很不利。

(二)针对“B党组织受理”阶段

1.受理议案的标准不明确。按照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的规定,A阶段提出的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但这个“统一受理”是形式步骤还是实质步骤?如果是形式步骤,意味着“受”就是“理”,也就意味着即将进入C1召开“两委”联席会议,也就是说提出议案必被受理、受理后就要召开“两委”联席会议(“A=C1”)。如果是实质步骤,就会存在“受而不理”的可能,那么,“理”的标准是什么?党组织或许可以根据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的规定:“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许也可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判定议案是否属于那八项内容。笔者关注的是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的“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以及《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八)项(即兜底条款)的认定标准,如果不作出系统的、细化的规定,恐怕会造成党组织的受理权会不合理地扩大或者滥用,有可能导致民主决策程序的不合理中止。

2.欠缺受理议案的期限规定。党组织受理议案的期限,即初审议案的时长为多少(B要停留几天)、通过初审后几天内召开“两委”联系会议(B到C1要几天),这关乎民主决策的效率和实效。倘若没有受理期限的限制,同样可能导致民主决策程序的不合理中止。而且,对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会产生连锁的、骨牌效应似的不良影响。

(三)针对“C会议决策”阶段

1.“两委”联席会议在民主决策中的地位不明确,联席会议制度不健全。其实,“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在村民自治中是一个很必要也是很实用的民主机制,更有学者称之为“创举”[3],但未见任何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文件予以明确、整体的规定,仅仅是少数地方在政府文件中作出模糊的规定。论文发表(例如:烟台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的文件(烟组发)[1999]46号)以及莱州市大原镇《农村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制度》。)的确,“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可以使“两委”成员共同参与村务决策,既可使党组织对村委会直接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又能充分尊重村委会对村务中重大事项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从而有效防止旧领导体制的弊端。[4]但是,我们对这个创举式的制度缺乏法律设计,中央也仅仅是在中办发[2004]17号文件中提到“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在民主决策中,“两委”联席会议的有效成立、进行程序、方案产生方式(比如专家参与)、方案表决方式等等都未有依据。

2.C2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的程序地位不明确,而且缺乏相关期限制度。与上述“党组织受理议案的标准不明确”的道理相同,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是否必经程序?如果是,可能意味着村委会对“两委”联席会议的方案具有“最后否决权”,有权使联席会议的议定方案不进入村民大会;如果不是,那么C1=C3就成立了。当然,有人认为笔者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两委”联席会议已经包含村委会,哪有人自己打自己嘴巴?但是,在“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尚不成熟、仍无依据的情况下,在不能确保各个程序均公正与公平的情况下,笔者坚持认为立法或中央政策应该明确C2的程序地位。而且,C2到C3中缺乏相应的期限制度,试想,村委会在村民大会前一天公告开会,使参会人数少于法定人数,岂不是变相取得“最后否决权”、从而剥夺村民决策权吗?因此,建立相关的期限制度才能使C1到C2再到C3顺利进行。

3.对于C4“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规定过于粗糙,缺乏缓决机制和否决机制。笔者认为,C4是民主决策中最最核心的一环,是能不能做到决策民主化的关键。但《村委会组织法》和中办发[2004]17号文件都仅仅对会议有效性及决策结果有效性作出规定,即:“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对大会的议程没有规定。笔者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