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互联网作为一次新的人类实践活动,对人类的传统生活模式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国际互联网作为集各个领域、各个学科、多个专业的庞大信息资源为一体的数据资源网,成为当今社会新的利益增长点。现代意义增长意味着传统利益平衡机制的打破,在法制实践中,传统的司法体制也必然受到挑战。在新的网络环境下,首要解决的便是管辖权问题。在传统司法模式中,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在管辖权问题上都存在较大的分歧。在新的网络模式中,网络环境的全球性和多元性,给传统的管辖模式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由于国际互联网蕴含着极大的利益价值,各国必然竞相将本国主权扩张至虚拟空间,使原有的管辖冲突变得更加复杂和激烈。如果网络环境下的管辖冲突不能得到很好的协调和解决,必然导致网络司法体制的混乱。更重要的是,多元、自由、全球化是国际互联网得以蓬勃发展的根本,如果各国因为一己之利,根据并不十分确定的联系任意地在网络空间划分各自“势力范围”,这对于国际互联网完整自由地发展是十分有害的。本文旨在结合网络环境的新特点,引入英美法系中“不方便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ce)的管辖原则,借此探讨缓和网络案件管辖冲突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