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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我国工程计价体系改革研究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420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0702061749174782 论文字数:4601 所属栏目:土木工程论文
论文地区: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加入WTO后我国工程计价体系改革研究 【摘要】:本文运用对比的方法分析了我国现行以概(预)算定额为基础的工程计价体系的现状及弊端,继而依照国际惯例,就如何与国际惯例接轨问题提出了工程计价体系改革设想。 关键词:工程计价 WTO 定额 1.我国工程计价体系现状 我国现行的计价模式原理可以简单的概括为,工程造价等于施工企业在该项工程中的成本消耗加上一定的利润和税金。 1.1当前我国单位工程计价的方法 (1)根据设计图纸和预算定额划分分项工程和计算工程量。 (2)根据单位估价表和分项工程工程量计算分项工程直接费,并根据其他直接费的规定,计算其他直接费。 (3)根据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的规定计算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4) 加总以上各项费用,即是单位工程价格。 1.2现行计价模式的特点: 1.2.1法定性 法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由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制定,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第二,政府是工程计价的主体,开发商和承包商处于从属地位。 1.2.2统一性 由于定额直接费或定额人工费对于所有企业都是相同的,而同一类资质等级企业的间接费率、计划利润率和税率也是相同的,因此,对于同一工程,相同资质等级的企业将有相同的工程造价,忽略了企业自身的成本水平。 1.2.3计划性 在现行的工程计价模式中,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越高,工程造价也越高,在同样质量和工期的情况下,开发商却必须付出更多费用。这种强制性的配置资源是计划经济的特点。 2. 我国现行工程计价体系的弊端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建筑市场的逐步培育和完善,代表传统计划经济的现行计价模式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 2.1 工程计价方式上采用政府制定的定额作为价格标准 在英、日、美等国,建筑产品的价格标准政府不直接进行干预。政府只是直接地或委托社会咨询服务机构或有关方面进行工程物料、人工、机械价格的采集和公布,供社会参考使用。 我国现行预算定额计价实行量价合一形式,把相对稳定的消耗量与不断变化的价格捆在一起,难以及时反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情况。虽然近几年采用了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措施,但仍然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另外,定额无法区分工程实体消耗与施工手段消耗,将两者合为一体,不利于发挥施工企业的优势和降低工程造价。 2.2 工程计价管理采取计划的方法不利于工程投资控制 我国的计价管理一直用计划手段来进行,许多项目只要建设单位想尽办法以较低的计划价格列入国家和地方计划,这个项目就成为一个建设项目,至于这个项目施工预算怎么超概算,结算怎么超预算,则无人过问。这种方法无法对工程投资进行有效的控制。国际惯例则是政府对建设总规模进行宏观调控,主要通过信贷、税收等经济杠杆来进行。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政府不参与具体的工程计价管理。凡上马的建设项目,都要进行前期可行性论证,咨询公司参与前期的工程造价估算,一旦估算经有关方面批准,就成为不可逾越的标准,这样能有效的控制造价。 2.3 政府机构在工程计价管理中占主导地位,中介机构作用发挥不全 政府工程由政府直接管理。当政府部门管理的工程较多时,其计价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家咨询,最后由政府部门确定。社会工程(企业和私人投资的工程)均由中介组织进行专家咨询,作为投资人决定价格的依据。 我国工程计价管理主体是政府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它们有中央级和地方级管理层之分。这些机构均各自成立了自己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自开展相关专业的建筑、安装等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由此就会导致重复工作和互相扯皮现象。另外,现行的工程造价机构企事不分,政事不分,既有行政权力,又是事业单位,同时有的单位又身兼中介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也成立了不少咨询机构,但他们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范围仍只是围绕着定额作些对号入座的工作,在实际的造价决策和造价数据的确立方面没有发挥其作用。 2.4 工程计价的具体确定上实行统一的计价取费标准 英、日、美三国在计价的具体确定上的共同特点是,政府宏观调控,企业根据工程实际自主报价,不强调报价的统一性。在我国,目前国家仍实行价格的定额管理,各地实行统一的计价收费标准,必然会导致以下结果: 2.4.1 施工企业不能平等竞争 现行工程计价模式按照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取费,这表面看来似乎是公平的,实际上偏向了高资质企业。按照市场机制,参加竞争的企业无论大小,无论资质高低,在确定价格时必须一视同仁,决不能厚此薄彼。 2.4.2 妨碍建筑市场的有序发展 目前我国实行的按企业性质与等级制定费率标准,导致对于同一建筑产品,高资质企业承建时造价更高,可以从中获取更多回报。因此,为追求更大利益,往往会出现层层转包和挂靠现象,这样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而且往往引发质量安全事故。 2.5 价格构成上复杂 从形式看,现行工程计价模式从直接费、间接费到预算成本共12项,再加上劳保支出、利息、材差、利润、人工费补贴、税金等共20余项。而英、日美三国均实行综合价格即全费用价格法。由于现行费用项目繁多,而处于设计、建设、招标、施工和审计等不同位置的工程预算人员面对同一套图纸采用相同规则计算工程量,用相同的定额和费率,分别计算造价,如此繁琐的重复劳动,会造成人力大量浪费。 2.6 与价格形成机制——招投标承包制不相容 招投标的目的,是通过承包商之间的激烈竞争来降低成本,缩短工期,提高质量。但是,在我国由于工程计价模式的限制,招标投标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按照现行工程计价模式,对于同一工程,具有相同资质的不同企业,工程造价也必然相同。因此,定标时,除少数特殊工程(如装修、土方等)外,无法按国际惯例采用最低报价中标法,导致招标投标与工程造价脱节。这样,招投标变成一种形式,难以真正起到降低成本的作用。另一方面,不同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报价差异很大,企业难于根据自身的技术、管理、经营等因素参加投标。 3.工程计价体系改革设想 3.1彻底实行量价分离,建立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定价的机制 量价分离是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通行的方式。如何将两者相分离,我认为建设工程的消耗量应该是法定的,而价格却可能随时地发生变化,它既取决于消耗量的作用,又受市场变动的影响。 3.1.1制定统一的计价标准和方法 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算单位,计算方法,取费项目划分和工程费用调整方法等,取消各地区各自原有的一套,以利于施工企业跨行业、跨地区的竞争,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 3.1.2指导消耗数量 工程建设中的人力、材料、机械设备的消耗量指标由定额中的指令性向指导性转化。一方面作为控制投资的手段,适当控制工程中的成本投入。另一方面,支持企业在施工中开发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严格管理,使消耗数量控制在一定的数量范围。 3.1.3放开投入要素的价格,调整取费标准,改地区单位估价表为拟建工程单位估价表 工程建设中投入的人力、材料、机械的预算价格全部放开,依市场价格为准,工程造价以做标时公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为基础,通过招标平等竞争,制定承包价格。间接费的计取方式逐步改变为按工程类别计取,实行同一工程同一价格,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分项工程单位估价表,应该取消地区单位估价表的编制环节,建立由计价员为某一拟建工程进行单位估价的制度,这样既可以减少编制单位估价表的工作量,又可以消除编制与应用间的时间差,更好的反映建筑工程的价值。这不仅是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也是价值规律的要求。 3.2 精简费用项目,建立“综合价格”体系。 综合单价作为工程计价的指导性文件,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和公布,而不再由政府颁发,不是法定性的文件,也提倡社会民间的咨询顾问服务机构根据各自掌握的资料编制公布。综合价格的价格组成各因素,与社会平均水平相一致,或能体现本行业的真正的平均成本水平。综合价格的编制实行统一的工程项目划分,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工程计量单位和统一的工程项目编码。消耗量则是一定时期的技术标准的反映,是相对的政府控制的总量标准,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生产力水平,施工组织和施工管理的改善,科技进步而变动,也容许施工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和计价。综合价格各子目的价格应是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器具使用费用,施工管理费用,利润等在内的成本价格或全费用价格。同时,应考虑工程规模大小,结构型式,施工难易等各种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3.3转换政府职能。 作为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政府部门,其职能将由原来的直接干预价格形成,转变为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间接地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指导、调控,同时为企业服务。职能转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与有关部门制定造价管理方面的标准和方法,指导企业以科学的方法参与竞争。 (2)政府部门指导性地控制主要生产资料的消耗量,统计和发布不同时期的价格信息,供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和建设单位编制标底时参考。 (3)制定造价管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监督企业的市场行为,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依法查处违法活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4)用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和行政、法律等手段,调控制建筑市场、建材市场,严肃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与管理,引导企业的正确发展方向。 (5)组织与指导造价管理人才的培训和经验交流。 (6)在造价改革的过渡期内,制定政策措施,组织领导造价改革的顺利实施。 3.4加强人员培训 为适应市场要求,要适时培养造就一批同时具有国际工程估价经验的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除对现有人员应进行培训外,要更多的培养新人,使懂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