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论文字数-以法学博士论文字数观点为重点案例阐述
学位〔2011〕26号
关于调整博士学位论文字数要求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
经我校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决定将我校博士学位论文字数要求调整为不少于6万字。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所辖学科的具体情况提出高于学校标准的要求,报学位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执行。
请传达至相关博士生导师及博士研究生,并遵照执行。
学位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1,一般博士论文在3-10万字,基本上5w字以上吧,也就是至少应该90页以上。文学类的20万以上。不过,现在的博士论文有1/3自己的东西已经很不错了!
2.经济学博士论文字数的要求?
反正字数不到位的话,除非你有绝对的实力,如老板人脉,如发了SSCI、权威,否则都有可能被干掉!必须得侃侃而谈,文思泉涌!这样的例子在我身边有几例了!!!
具体的字数,10万绝对不行(除非你牛的不行了,但也要防止愣头青认死理),15万不算多,20万算良好,呵呵。
不过,现在有一些走在前面的高校或社科院已经开始注重单篇(单章)的质量(而非一味追求大部头和全文结构)了,我发现了一些这样的例子。但还是字数多点稳当!它不能给你优,但能保命!!!
3,法学博士论文字数?
应当说,任何论文都应是以质而不是量作为评价标准的。但鉴于质与量之间存在着辨证关系,对论文字数提出一些最低要求本来是无可厚非的。就法学论文而言,一般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平均不超过一万字,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超过三万字(有的学校要求为二万五千字或二万字;在职法律硕士的论文最低一万五千字即可)。至于法学博士论文,以前有的学校的要求是二十万字,后来有的降低到十五万字甚至十万字不等。从这里可以看出,对法学论文的字数要求整体呈现出下降的趋势。
由于对论文字数不能一刀切,因此世界上很少有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对论文字数进行立法,评判人在评价论文时也不会把论文字数作为衡量论文优劣的主要标准,顶多把论文长度作为一个参照标准而已。因此,一些高校降低论文字数最低要求显然是值得称道的。
不过,笔者在这里仍然有必要谈谈博士论文的字数问题。尽管字数不是计算博士论文质量的主要标准,但是一些学校,一些导师甚至一些博士生自身仍然把论文字数作为衡量博士学位论文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一些人心目中,博士学位论文就是应该像“砖头”,这“砖头”越厚,其含金量就越高。倘若在同一届博士生当中,某人的学位论文较薄,他(她)很可能感到无形的压力,担心自己的论文这么薄很可能被同学甚至导师“看不起”,甚至担心不能通过答辩。一些学校或学院出于出科研成果的需要,将博士论文系统性地出版,即各种“文库”,以展现学校或学院的整体科研势力,或为将来申报或保持各种学科点、学科基地作准备。倘若这个学校或学院的“文库”系列都是薄薄的,那怎么能体现出学校或学院的“整体实力”?此外,博士生的导师也可能存在同样的“字数压力”或者“字数误区”。
不要小看这种无形的心理压力,这种心理压力导致我们的法学博士论文普遍篇幅过长,导致学生将一些本来无关宏旨的内容活生生地塞进论文当中,冲淡论文的主题,破坏论文的结构,让博士生痛不欲生,也让论文评阅人白白浪费许多评阅时间之后仍然不清楚博士生到底要表达什么。(当然,博士论文选题过大也可能造成论文臃肿,本文不谈这个问题)。
对博士论文的“篇幅压力”,笔者有着亲身的感受。笔者当时打算考母校西南政法的博士生,当时西政对博士论文的字数要求是二十万字,而实际上当时的博士论文有达到三十万字甚至更长的。也就是说,一篇博士论文就是一本书,这基本上是“规矩”了。后来,带着这样的“规矩”到德国去混博士文凭,我就按照这样的“规矩 ”写博士论文。事实上,我在德国写的博士论文算是比较厚的了,当然所花费的时间也较多,那真是“熬”出来的。德国那边的法学博士论文,也基本上跟中国的差不多,一篇论文就是一本书。
直到我结识Gilles教授之后,我对博士论文的长度才有了新的认识。Gilles教授痛斥德国的法学博士论文十分冗长(在中国何尝不是如此呢?),因此他有一个“古怪”的要求,他的学生写博士论文,字数应当越少越好!他所指导的博士论文当中,篇幅最短的只有仅仅100页!由于德语属于西语,西语的篇幅翻译成中文顶多只有原文篇幅的三分之二甚至二分之一,因此如果按照他的要求,一篇中文法学博士论文最低只要50页到65页即可!
此外,我对博士论文长度的新认识还来自于德国的经济学专业对博士论文的字数要求。在德国的一些高校(不是全部),经济学专业的博士生必须公开发表三篇经济学论文,这当然是非常困难的。不过,学生可以写作三篇相关的经济学论文,其发表之后组合起来就是一篇经济学博士论文,而完全不必再行撰写单独的博士论文。从这个意义上说,“3篇(公开发表的较高质量)学术论文=1篇博士论文”的模式也许更值得我们借鉴。这是因为,一篇博士论文只要至少有一个独到的见解就可以称之为博士论文了。人们记住一篇伟大的论文,就在于这篇论文的某个闪光点,而字数终究会随着记忆的衰退而被人们忘却。而毫无建树的博士论文,其篇幅再长,恐怕若干年之后也不会有人记住的。
遗憾的是,仍然有一些学校,一些博士生导师,一批博士生把博士论文的字数看得很重。博士论文的字数成了博士生们的“生命不能承受之重”。为了凑足学校硬性要求或者是自己设定的字数要求,学生把本来无关论文主旨的很多内容,诸如一般性论述(美其名曰基础理论),历史演进、各国的规定(统统称之为“比较法分析 ”)简单地坎入论文之中,如果字数还不够,还可以增加“价值分析”,“法经济学分析”,“法社会学分析”(当然,上述的增加字数“诀窍”也要视具体情况而论,不论说完全没有用处),从而无形地稀释了论文质量。这种做法的最大受害人,当然是博士生自己。他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时间,而且把本来可能是一篇恰如其分的论文涂鸦得不伦不类了。倘若他将这样的论文出版,另一群受害人就是读者。与论文毫无关联或者关联度不高的低水平的重复内容浪费读者的金钱与时间。
在我国高校的法学院,什么时候可以形成不以字数论英雄的风气?什么时候可以让博士生不再感受到字数的无形压力?什么时候可以让简略成为法学论文的时尚?
多年以后,你会发觉人们记住你的,仅仅是你的某一个观点,而不是你博士论文的字数篇幅。—— 题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