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格式范例:贯彻实施《票据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摘要:票据法》的颁布和正式实施规范了我国的票据行为,促进了票据的推广使用与流通,但纵观我国目前票据业务发展的现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票据法》,问题,注意
一、改变对传统的票据认识,树立《票据据法》规定票据的正确意识
《票据法》确定的票据与传统观念中的几种同样名称的票据有着质的区别。区别在于:一是票据内涵不同。所谓票据必须具备票据固有的基本属性,即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这些特性对保护票据权利,促进票据正常使用和流通十分重要。比如,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定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上并签章;票据行为与其基础关系相互分离,基础关系有效与否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独立发生效力,其中一个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而传统观念中的票据不具备票据完整的属性,票据的取得,票据行为的文字记载都不十分规范,票据的真实作用并没有得到真正发挥,因此说构不成完整的票据,只能称得上是一种结算形式而已。二是票据流通使用范围不同。传统观念中的票据,仅发挥着简单的支付信用作用。结算信用基本发生在商品交易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程序上一次完成票据使命,虽然个别票据允许背书转让,也仅限于全国个别城市之中;而《票据法》所指的票据,只要在票据提示付款有效期内,可以无限次的背书转让,扩大了商业信用范围,减少了现金流通,突出体现了票据可以流通转让的特点。三是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明确程度不同。在传统的票据结算中,由于商品交易过程中一系列复杂经济纠纷,最终引起了所谓的票据纠纷,由于票据文义记载的行为责任不清,即便通过司法诉讼也很难断定票据关系人的责任,没有真正起到保护持票人合法权益的作用。《票据法》对票据的取得,以及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义务、票据的法律责任都予以具体规定,票据关系人的责任,从票据的文义记载足以辩明。因此,《票据法》所指的票据与我们传统观念中的票据截然不同。
二、要正确把握票据关系人的作用,明确不同的关系人应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
《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基本票据,而每一种票据又分为许多种类。每一种票据由于出票的行为人不同,票据的关系人也有所不同,票据的关系人主要有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收款人等多个行为关系人,每个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单位或个人都可能成为票据关系人中的当事人。正确把握自身在票据关系中充当什么角色,与票据行为、票据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着密切关系。比如,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填制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有关银行既是付款人又是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而商业承兑汇票则不然,出票人(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是收款人,也可以是付款人,还可以是收、付款以外有关的第三人,付款人(或承兑人)负有到期付款的责任;再如,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无论何种票据出票后,经过背书流通转让,票据行为关系人随之增多,票据关系人做出什么行为动作,就要为其行为负责,否则依法论处。如:保证行为生效后,保证人就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由于被保证人行为对象不同,保证人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如果保证人是为承兑人保证的,保证人就取得票据上主债务人卯地位,承担绝对付款责任;如果保证人是为出票人或背书人保证的,就取得票据上次债务人的地位,必须承担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此,在掌握运用《票据法》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握自身所处票据关系人中的位置,认真对照《票据法》的法律责任,再做出相应的票据行为。
三、以票据法律为准绳,正确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法》立法的一项重要宗旨,就是保护合法票据的权利,如何正确行使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应当清楚的重要内容,也关系到票据的推广和使用。票据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的第一次权利;二是追索权,为第二次权利。持票人在依法行使票据权利时,可以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来取得票据金额,如果发生被拒绝付款的,还可以通过向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行使追索权,以得到票据金额的偿还,这样双重的票据权利扩大了持票人行使权利的范围,有利于持票人实现其权利。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应把握好,一是取得票据必须是善意的并给付对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二是要把握好票据权利行使的法定期限、条件和时效,否则票据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从而丧失票据的权利。比如,必须在法定的提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行使追索权,丧失票据的补救措施等,都是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实现所必须注意的内容。
四、正确区分结算方式与票据的法律适用
《票据法》实施以后,不少单位和个人办理汇兑、托收承付结算、委托收款结算业务中遇到一些问题后,泛泛地对照《票据法》,以求从中寻觅一些法律适用。殊不知《票据法》的法律适用,仅限于《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上述几种结算方式不受《票据法》的法律保护,因为汇兑结算、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不具备票据的基本特征,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交易结算体系中有益的补充,主要受银行结算规章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即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以及不久将出台的《支付结算办法》等,因此,不在《票据法》规定的内容之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社会商业信用逐步提高,票据的使用推广扩大,这些结算方式最终将逐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