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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447
论文价格: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0411132021309119 论文字数:23811 所属栏目:诉讼法论文
论文地区: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摘要:  1999年岁末,随着刘燕文以一纸诉状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这桩后来在社会上沸沸扬扬的诉讼拉开了序幕。[1] 在此后的两次开庭审理中,双方唇枪舌剑,据理力争,而经由这个案件引起的极其广泛而热烈的思考和讨论,则远远超出了这个案件本身,直接和深刻地触及了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方方面面。[2] 本文试图从该案出发,对高等教育制度中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并对完善我国高等教育制度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将主要针对以下问题进行论述:1、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分析;2、受案范围问题及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3、正当程序;4、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及其职责;5、投票表决及计算问题;6、诉讼时效; 7、毕业证问题。目录: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分析二、受案范围问题及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三、正当程序四、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及其职责五、投票表决及计算问题六、诉讼时效七、毕业证问题参考文献: [1] 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41次会议,对29名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等进行全面审核。对刘燕文博士学位论文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由于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赞成票未过全体成员半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据此作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北京大学也就据此不予颁发刘燕文博士生毕业证书,而只发给其博士结业证书。1999年9月24日,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北京大学为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要求校学位委员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其申请重新评议并作出决定。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责令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此案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未能查清诉讼时效问题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详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第104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0)一中行终字第43号。   [2] 如《北大沉着当被告》(载于《北京青年报》1999年12月24日),《北大博士生状告母校-谁是谁非 焦点何在》(载于《人民法院报》2000年1月18日)等。此外,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及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分别举行了学术沙龙、研讨会,对该案进行了热烈而多角度的讨论和分析。   [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第104号。。。。。。。总共有51篇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