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关于幸福的阐释
[摘 要]马克思主义幸福观认为劳动是幸福的源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是幸福的主要内容;自我实现和无私奉献是幸福的终极归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让全体中国人民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我们才能最终创造出一个可持续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和谐的社会是个体获得幸福的前提。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在劳动创造和谐、促进身心和谐与价值实现建社会和谐等方面都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和谐社会
“幸福”是个古老而又年轻的话题,它同人类的生活总是休戚相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让全体中国人民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可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为人民的幸福开辟了通道,使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幸福观深入人心。
一、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基本内容
长期以来,中外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幸福观,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就是诸多幸福观中的一种。马克思主义认为,幸福是主体通过创造性劳动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由于感受和意识到实现了自己的理想和目标而引起的精神上的满足,其基本条件是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表现为人能够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其全部才能和力量。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关于幸福的阐释,对于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追求和创造幸福生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1.劳动是幸福的源泉
人的需要不仅指向能够满足其需要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条件,而且指向生产这些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劳动本身。劳动是人的根本的生存方式,从事自由自觉的劳动是人的最本质的需要。马克思曾经指出:“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了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1]。站在历史的高点瞻望,劳动是人类文明创造、延续、发展的不竭之源。幸福的追求需要人在劳动中获得,这就意味着唯有人得到自由、全面地发展,具有创造幸福、感悟幸福的能力,不断努力劳动为社会尽一己之力,才能真正达到幸福的状态。
2.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是幸福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以前的幸福观,往往把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割裂或对立起来,最主要的有两大类:一种是把幸福归结为禁欲主义,认为人的物质欲望即为邪念,肉体的需要即为罪恶,必须加以压抑和禁止;另一种是把幸福归纳为享乐主义,过于强调个人的物质享受,否定了精神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是人类生活的两大存在形式,离开任何一方人生都无法得到真正的幸福。如果一个人只追求物质享受,没有精神追求,即使达到自己的目标,这种幸福感也是苍白的,并且很快就会厌倦。如果一个社会只有丰富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很贫乏,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因为无法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和精神需求而难以维持和巩固。
3.自我实现和无私奉献是幸福的终极归宿
关于人的本质,马克思曾有过两段十分著名的论述,一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的:“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另一是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的:“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3]。人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当然社会的发展也不能离开个人的存在和发展。那么幸福的个体性要得到超越和提升,就意味着幸福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更是整个全人类的“公事”。青年马克思曾经在《青年选择职业时的思考》一文中指出:“历史承认那些为共同目标劳动因而自己变得高尚的人是伟大人物;经验赞美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4]。马克思由此出发,号召人们最终为全人类的解放而献身,因为唯有全人类的解放才是个人幸福的最高境界。唯有如此,个人的生命价值才能最终得到实现与升华。历史和实践反复证明,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不可分离,社会应当关心和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幸福,并尽可能地为个人幸福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个人要获得幸福首先要贡献于社会,为社会、为他人创造幸福。
二、和谐社会是个体幸福的社会
当一个社会能够给社会成员提供个人能力全面发展的空间,并且能够为他们提供丰富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时,幸福才会在其中孕育而生。建设和谐社会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它反映在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诸多方面。它既需要国家意志的形成和实现,也要有全社会每个成员的自我塑造、自我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人是和谐的主体,理当以“以人为本”为主体开展研究工作,以促进人的自身和谐发展为主要任务,推动社会和谐。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我们才能最终创造出一个可持续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和谐的社会是个体获得幸福的前提。
1.人与自然和谐与个体的幸福
自然界是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物的摇篮,是人类赖以生活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建设自然就是造福人类。要倍加爱护和保护自然,尊重自然规律。现代工业文明的发展,使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突出,成为现代社会自身难以去除的内在矛盾,重建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生态文明,就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基础和首要任务。人类只有在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前提下,才能获得真正持续、健康的功利与幸福。与自然和谐相处,平等地善待一切生命,这将构成人类生存幸福与快乐的终极动力之源。
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应倡导两种态度:一种是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的伦理态度;一种是保护自然,拯救自然的实践态度。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曾告诫:“我们必须时时记住,我们不能过分陶醉于对自然界的胜利。不管我们取得了多么辉煌的成就,我们连同我们的血肉和头脑都是属于和存在于自然界的。”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国民幸福所必须坚持的前提及不可缺少的保证。面对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和环境污染日渐加重的严峻现实,我们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治理环境污染的力度,坚决禁止各种掠夺和破坏自然的做法,改变以破坏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和谐。同时,增强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一种真正的和谐,它既是建立在经济高度发展基础上的和谐,又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的良性循环之路,不仅是人类进步的标志,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2.人与人的和谐与个体幸福
人是社会的细胞,各种社会活动,都是通过许多的人这一个体共同来进行的。如果没有千千万万的社会细胞的自身和谐,就没有人与人的彼此和谐;没有人际关系的和谐,就谈不上社会的和谐。造就和谐的人的主体,就是要使一个人有健全的人格,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能合理地处理个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的错综复杂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未来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5]由此看来,促进个体的人的和谐成长与发展,是社会的主要工作和责任。集体的和谐是建立在个体和谐基础上的。社会的和谐也有助于人的和谐,即社会发展是以人为主体的,人的发展是以个体为本位。“人是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的主体,而社会属性则是人区别于其他主体的本质属性,毕竟,在人的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同样,人的幸福感也具有“两重性”,社会性是幸福感的本质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与社会的关系决定着幸福感的特质。”[6]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个人的幸福不能离开集体而获得和存在。集体幸福是个人幸福的基础,个人幸福是集体幸福的表现。我们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以人为本。社会关爱个人,集体承认个人、尊重个人,给人以充分自由的发展空间。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个人在社会中获得幸福的重要前提。
三、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和谐社会就是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就当代中国而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经济和社会、城市和乡村、东中西部不同区域、人和自然、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各方面关系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社会。构建这样的社会无疑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党的领导下,举国上下共同努力,长期奋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要维护人民的权利,实现人民的利益,最重要的是要实现人民的幸福。怎么样才是真正的幸福呢?应该是人的身心获得充分解放和自由,人的个性得到全面发展,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等等。马克思幸福观对构建和谐社会,提高中国人民的幸福感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1.劳动创造和谐
马克思曾经指出,劳动是人的第一需要。且不说人类的文明史发源于劳动,也不说劳动能使人安身立命,休养生息,就从人的精神需求来讲,劳动也升华为一条追求美好理想、实现自我价值的必由之路。劳动不仅使休息变得必要和有趣,也使劳动和休息和谐互补,相得益彰。人们都有这样的感受:没有劳动的休息,只会感到无所事事的寂寥无味,而只有劳作后的憩息,才会感到通身的畅快和充满幸福感。即使在科学空前发展、生产力大大提高的未来,仍然要靠广大劳动者的辛勤劳动,去创造更新更美的生活。
劳动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也是和谐社会的真正主人。一个和谐的社会,应该是每个人都以自己的劳动去服务他人、帮助他人,同时也接受他人服务、帮助,并在这一过程中,共同感受劳动之美、互助之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者的天生弱势地位,致使他们的权利正遭受着一定程度的侵害: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直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