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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组织司法法律认定问题研究

日期:2020年08月2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18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8092322394051 论文字数:28658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我国在 1997《刑法》中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 2000年《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0 年《司法解释》”)、2002 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刑法第 294 条第1 款的解释》(以下简称“2002 年《立法解释》”)以及 2011 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不断完善,对其四个法律特征的规定也逐渐清晰明确。

4.1.1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 294 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描述更侧重于文学化的风格,作为法律条款来说多有含混之嫌。例如“称霸一方”、“为非作恶”等描述仅仅是这类犯罪的事实表现,并没有明确的表达该类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各个地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程度、危害程度也各不相同,这导致了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观点出现严重分歧,影响司法效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0 年《司法解释》中就明确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以及非法控制特征。这不仅是对《刑法》第 294 条的细化,而且还是对条款的补充,比如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2002 年《立法解释》又重新对四个特征做出界定,其规定“保护伞”要作为一个选择性的要件而非必然要件,同时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确立为判断核心,即便其他三个特征均已符合,假如并未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则仍然不能将其界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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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我国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方兴未艾,其中的“黑”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是指恶势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我国刑法第 294 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并且还有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为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问题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依据,而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恶势力,只能见诸于一些司法解释或者是规范性文件中。为了更好的落实“打黑除恶”,更好的“打准打实”,保护我国人民群众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研究恶势力组织在司法中的认定标准。
本文从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入手进行分析,从恶势力概念的产生、发展、直到定型,研究恶势力这一概念的来龙去脉,为进一步研究其司法认定标准做基础。而后,进一步分析了恶势力组织的特征及认定标准。最后结合案例分析恶势力团伙与恶势力集团的界分、恶势力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分。这样一来,就理顺了恶势力团伙、恶势力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三者之间存在的发展关系以及各自的界分标准。当然,恶势力作为 2018 年《指导意见》中新规定的内容,学界与实务界研究尚浅。而且,笔者深知自己还尚待提高,文中多处不足,敬请专家指正。笔者也将在今后持续保持对恶势力组织的研究,从而为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提供思路。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