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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法律的法理学研究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92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02211641235484 论文字数:4220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摘要:在当前的网络法律制度研究之中,基于理论和现实发展的双重诉求,网络法律的法理学研究显得分外迫切而必要。本文提出“网络法理学”的概念,并构建网络法理学的研究体系,为网络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切实的理论指导。

关键词:网络法律;网络法理学

 

网络法律这个名词,目前并没有权威的定义,理论界对于网络法律的通说界定为:网络法律,是调整与网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与网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网络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因素构成。网络法律关系其中的构成因素或法律事实应至少一项与网络有关。随着网络法律制度在全球范围逐步建立,网络法律的理论研究也蓬勃兴起。许多学者就部门法的具体内容网络民法、网络刑法、网络诉讼法展开研究,出版了一大批有影响力的专著和论文,繁荣了网络法学理论,也有力推动了整个网络法律制度的有效构建。但遗憾的是这些部门法研究都各自为阵,缺乏从法理学根本的角度去探讨网络法律制度。在法理学界,也有教材和论文开始注意到网络法的法理学问题。但这些关注都显的微乎其微,网络法的法理学问题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恰恰这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领域。缺乏统一理念和原则指导的网络法律在现实的构建之中呈现散乱无序的状态,目前中国的网络法律往往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上,交叉重复、资源浪费等情况比较严重,更让人担忧的是网络法律的行政管制色彩过于浓厚,缺乏与网络自由与发展相符合的民主理念,网络人正当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基于理论和现实发展的双重诉求,网络法律的法理学研究显得更为迫切而必要。为了更好的加强网络法律制度的理论指导,提出“网络法理学”的概念并构建其研究体系已是迫在眉睫。

一、概念的提出

网络法律的法理学研究,区别于其它部门法对网络法律制度的研究,它关注的是网络法律最根本的问题,如网络法律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体系等等。但是从全世界范围来看,网络法律的法理学研究非常薄弱也是不争的事实。例如,属于普通法系国家的美国,对于法律问题的研究注重对实际问题的解决,网络法研究的内容主要涉及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知识产权网络法律问题。此外,有关言论自由、个人隐私、网络上的反垄断问题、网络犯罪问题、网络上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网络信息的技术保护体系方面也是研究重点。分析美国网络法的研究内容,注重对网络实体问题的研究,而不关注网络法律的概念与特征、法律关系、法律原则、法律体系等,忽视其根本问题的研究。同样在法理严谨的大陆法系国家,对网络法律的法理学研究也不多见。

网络法律作为一个规范体系,其内容包罗万象,体系纷繁复杂,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还产生很多网络法律方面的空白和盲点,如果只是本着“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原则去研究网络法律的相关问题,势必如一叶扁舟在浩瀚的海洋中游行,缺乏对于网络法律问题的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认识,对于解决具体的网络法律问题也会因为总原则指导的缺失而有可能导致不正当或者非正义的结果发生。因而,在网络法律制度之中强调法理学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在网络法律的部门法研究之中,学界已经提出“网络刑法”“网络民法”的概念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而“网络法理学”的概念,在网络法理论的研究中鲜有提及,新近出版的有关网络法教程也未对此做出明确的界定。网络法理学属于一个全新的概念,要界定好它并不容易。所谓概念,是指抽象的、普遍的想法、观念或充当指明实体、事件或关系的范畴或类的实体。在它们的外延中忽略事物的差异,概念是抽象的;它们等同的适用于在它们外延中的所有事物,所以它们是普遍的。概念也是命题的基本元素……创设一个新的概念就要把握概念所涵盖实体的最抽象的、最基本的元素。我们首先来看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它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法理学就是研究法律为什么是这样的道理,法律现象千变万化,而法之“理”在一定意义上乃是具有恒久性的。法变而理不变。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准确、全面地把法之“理”揭示出来,以指导法律实践。法律落后,可以依法理加以改进;而法理学落后,则法律必有实质性的缺陷。同时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往往带有方针性、战略性、方法论的性质,所以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基础理论”的地位。……法理学对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研究,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并且是学习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准备或入门“向导”。……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是从部门法学中,概括出一般的原理,然后推动整个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借鉴法理学的基础定义,我们认为“网络法理学”所规范的是基于网络媒介而产生的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样态,可以将网络法理学界定为:是以作为整体的网络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它着重揭示网络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体系、基本理念等,它的任务是探寻网络法律背后最根本的规律。

深入理解“网络法理学”的概念,必须要认识到网络法理学与网络法学其它分支学科的关系,一方面,应当认识到,网络法理学不仅仅是网络法学中的基础,它也是现代网络社会中出现的种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概括和抽象,主要承载着解决人们关于对网络法律了解及认知的功能,由此也指导着各个网络法学其它分支学科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看到,网络法理学的研究同时也离不开网络法学其它分支学科。网络法学其它分支学科承载的是对各种具体网络法律制度的分析功能,网络法理学的基本原理需要广泛地得到网络法学其它分支学科中的原理的支持与佐证。它们之间的关系应当互相贯通和依托,只有充分重视这种网络法学中的基本研究方法,才能够既使网络法理学对其他网络法学分支学科起到全面的统帅作用,又使网络法理观点在网络法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认可和说明。网络法理学是一个学术体系,在其下面可以发展很多的分支体系,将网络法律所产生的所有问题都概括其中,而网络法理学研究的是涉及到所有问题的最基本、最一般的规律性问题,并对各个具体网络法律的制定提供指导原则和规律。

二、研究趋势

随着网络法理学概念的提出,网络法学的研究趋势之一就在于证明网络法理学提出和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首先,我国的网络建设和应用比发达国家要相对落后一些,有关网络的法律回应也晚一拍,虽然“网络法学”这一名称尚未得到我国法学界的普遍认可,但对与网络有关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却已普遍展开,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相关网络的法律规范也逐步建立,而司法实践中与网络有关的案例也层出不穷。这一切,都呼唤着网络法学应该有它自己的基本理论体系来应对网络社会的发展,网络法理学正是顺应形势,应运而生。其次目前我国的网络法律规范虽数量不少,但与国际网络立法相比具有较强的滞后性,并且多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上,各个部门根据利益在立法之中加入自身的价值追求,使的整个网络立法杂乱无章,毫无层次,适用性不强。究其原因,是缺乏一个统一的理论指导,缺乏一套完整的网络法基本理论。网络法理学的出现,就能改变这样的现状,使得网络立法在统一的价值理念之下建立统一的网络法律体系。最后,当前的中国的网络立法和司法判例都呈现出单纯追求“公共安全秩序”而“限制”网络人的价值理念,这同样也是缺乏系统理论指导的结果。法理学内容博大精深,其中法律与民主,法律与人权都是其中应有之义。同样在网络法理学指导的中国网络立法体系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减少政府管制,增加网络立法的民主性和透明性,积极保障“网络人”的权利,最终促进网络的繁荣兴盛。可见,网络法理学的提出,对于夯实网络立法的基础,确立网络立法统一的体系,树立网络世界正确的法律理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网络法理学研究另一个趋势是急需建立关于网络法理学自身的研究体系。网络法理学是研究网络法律最基本规律问题的学术门类,是关于网络法律问题的一般规律,理念、原则、体系的研究,它涉及到网络法律的方方面面,其内容纷繁复杂。对于网络法理学的研究体系我们认为首先应该界定一些使网络法理学能得以建立的基本概念,诸如“网络人”、“网络法律关系”“、网络法律价值”“、网络法律行为”等等。其次建立网络法理学研究体系要注意运用法哲学和法社会的基本方法加以研究,尤其是法社会学的基本方法。其三,网络法理学的内容应包括网络法律价值研究、网络法律制定原则研究、网络法律与非网络法律关系问题、网络法律与民主自由问题、网络法律与人权问题、网络法律文化与传统文化研究,网络法律的实现问题等等。这些内容作为网络法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完善网络法理学的过程之中逐步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和深入的探讨。

尽管“网络法理学”的提出还很生涩,其自身的研究体系也还需要不断完善,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的影响日渐增强以及网络法律体系日趋成熟,我们有理由相信网络法理学最终将成长为一门重要的学科,并在网络法律世界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注释:

①齐爱民,刘颖主编.网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②扬正鸣.网络犯罪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于志刚.虚拟空间的刑法理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等等.

③例如:北大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现代法理学》(赵震江付子堂著)中有专节讨论“信息时代的法律新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主干课程教材《法理学》(葛洪义著)有专节“法律与网络空间”讨论此问题.

④如张楚主编.网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