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司法适用的规范路径......................25
(一)贯彻善意理念............................25
(二)加强执行力度............................26
(三)回归程序本位.............................27
五、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司法适用的规范路径
(一)贯彻善意理念
理念指导行动,只有合理的理念才能够保障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制度破解执行痼疾,推动诚信社会体系的构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善意文明意见》,其中强调在执行工作中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保障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之中取得平衡点,做到程序与实体均不是偏正,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法律公平与正义。
贯彻善意理念,首先要遵循比例原则,谦抑执行。人民法院在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的执行过程中,即使要实现债权人的正当权益,也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目的和手段符合理性的比例关系。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布限消令的真正意图是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威慑,促使其督促被执行单位履行债务。如果有其他执行措施能够更好地实现执行目的,可以优先选择其他执行措施,避免过度执行。相应地,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能够促使被执行公司主动履行债务,可以优先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需要考虑被执行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如果不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形,一味地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不仅起不到威慑的效果,还缺乏权责统一的法理基础,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一些标的额较小,情节较轻的执行案件时,可以选择适用部分限制消费手段从而达到惩戒手段与情节程度相匹配,减少对法定代表人的权益侵害。
贯彻善意理念,其次要设置宽限期。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不是为了达到惩罚的目的,而是为了督促被执行公司履行义务。因此,法院要把教育、引导工作作为第一道工序,“先礼后兵”,给出一定的时间作为宽限期,让其有一定的缓冲和准备时间。《善意文明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39因此,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即将被限制高消费的法定代表人设置一定期限的宽限期。
结语
法院一直在探索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虽然《限消规定》在2010年才出台,但后续最高院等相关部门又相继印发了《善意文明意见》等文件。可以看出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作为一项间接执行措施,仍将成为当今及以后一段时间内,执行法院开展工作的热点。本文选取“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近四年100个案例,对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措施开展实证分析。由于选取的具有代表性的裁判文书数量不够充裕,不足以包含所有的案例特点,所以本文在部分问题的探讨上还不够深入。但是,本文以“限制高消费”、“法定代表人”为关键词,并且截取2018年7月至2021年12月的时间作为界线,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出了100个样本案例,并根据这100个样本案例归纳分析且制作了案例分析表,实证分析了近四年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措施执行的现状和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规制路径,这对研究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仍有一定的“样本”作用。事实上,即便忽略本文的样本局限性,鉴于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恶意变更规避执行、证明责任分配、联合执行机制等问题,对于该措施的考证和研究远不止步于此,这是个有趣并值得深究的执行措施,需要我们深入地思考和研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