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与宪法—— 论中国宪法的可诉性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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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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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lw200708111555296508
论文字数:17652
所属栏目:宪法论文
论文地区: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本科毕业论文 BA Thesis
法院与宪法—— 论中国宪法的可诉性
引言: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疑问”
十八世纪苏格兰著名作家诺斯(Christopher North)曾经幽默地说:法律制定出来就是要被触犯的(Laws were made to be broken)。这话当然不无道理。正因如此,任何一个国家不仅要立法,而且要有专门的执法和司法机关来保证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保证以身试法者可以“如愿以偿”,“享受”到法律的滋味。如果接着这位西洋作家的话往下说,是否可以说:法律制定出来就是要被实施、被执行的;没有不是为了实施、为了执行而制定法律的。古今中外,概莫例外。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规则,也是常识。
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通过法院的诉讼活动。可以说,诉讼是法律的生命所在。诉讼法学家说,诉讼法是一切法律之母,因为早期的法律就是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的确,任何法律只有在诉讼中也就是在运动中才有生命力,才会历久常新,“万寿无疆”。